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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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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财会〔2010〕2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 (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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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以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下列补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关注: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1和附录2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在这些情况下,本准则对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格式和放置位置的要求同样适用。

第二章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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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五条 其他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

第三章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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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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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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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强调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之后;

  (二)使用“强调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

  (三)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

  (四)指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第二节 审计报告中的其他事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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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且未被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并使用“其他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他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和强调事项段(如有)之后。如果其他事项段的内容与其他报告责任部分相关,这一段落也可以置于审计报告的其他位置。

第三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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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如果拟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和拟使用的措辞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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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1:其他审计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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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九条第(二)项;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八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五条

附录2:其他审计准则对其他事项段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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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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