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黨員守則十二條
外观
中國國民黨黨員守則十二條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提經中國國民黨第五屆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作者:蔣中正 1935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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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立承先啟後救國救民之大志,創造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宏規,領導國民革命,興中華,建民國,於今全國同胞,皆能一德一心,共承遺教者,斯乃我總理大智大仁大勇之所化,亦即中國列祖列宗所遺天下為公大道大德之所感。今革命基礎大立,革命主義大行,而內憂外患,與革命之進展,同時加重。凡我同志,應知吾黨上對億萬世之祖宗,下對億萬世之後代,中對全國國民與世界人類,所負之責任,更千百倍於往昔。我總理深知國者人之積,人者心之器,國家之治亂,系於社會之隆污,社會之隆污,系於人心之振靡。又知往古聖人誠正修齊治平之一貫大道,與修身為本之唯一至德,為救國救民救濟全世界人類之無上要義,故不憚於遺教中,再四諄諄告誡。
本大會懍於遺教之偉大深切,與國難之嚴重,更鑒於世界人類禍患之方興未已,確信自立為立人之基,自救為救人之始。特製為全黨黨員守則十二條,通令全體同志,一致遵行。務期父以教子,師以教弟,長官以教屬僚,將帥以教士兵,共信共行,互切互磋,親愛精誠,始終無間。人人能成為世界上頂天立地之人,斯中華民國成為世界上富強康樂之國,然後三民主義能實行於全國,弘揚於世界,千年萬世,永垂無疆之休。惟我負革命建國大責重任之全黨同志共守之。
- 黨員十二守則:
- 一、忠勇為愛國之本。
- 二、孝順為齊家之本。
- 三、仁愛為接物之本。
- 四、信義為立業之本。
- 五、和平為處世之本。
- 六、禮節為治事之本。
- 七、服從為負責之本。
- 八、勤儉為服務之本。
- 九、整潔為強身之本。
- 十、助人為快樂之本。
- 十一、學問為濟世之本。
- 十二、有恆為成功之本。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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