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党员守则十二条
外观
中国国民党党员守则十二条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提经中国国民党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作者:蒋中正 1935年11月18日 |
http://www.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9/0023/0010.htm |
总理立承先启后救国救民之大志,创造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宏规,领导国民革命,兴中华,建民国,于今全国同胞,皆能一德一心,共承遗教者,斯乃我总理大智大仁大勇之所化,亦即中国列祖列宗所遗天下为公大道大德之所感。今革命基础大立,革命主义大行,而内忧外患,与革命之进展,同时加重。凡我同志,应知吾党上对亿万世之祖宗,下对亿万世之后代,中对全国国民与世界人类,所负之责任,更千百倍于往昔。我总理深知国者人之积,人者心之器,国家之治乱,系于社会之隆污,社会之隆污,系于人心之振靡。又知往古圣人诚正修齐治平之一贯大道,与修身为本之唯一至德,为救国救民救济全世界人类之无上要义,故不惮于遗教中,再四谆谆告诫。
本大会懔于遗教之伟大深切,与国难之严重,更鉴于世界人类祸患之方兴未已,确信自立为立人之基,自救为救人之始。特制为全党党员守则十二条,通令全体同志,一致遵行。务期父以教子,师以教弟,长官以教属僚,将帅以教士兵,共信共行,互切互磋,亲爱精诚,始终无间。人人能成为世界上顶天立地之人,斯中华民国成为世界上富强康乐之国,然后三民主义能实行于全国,弘扬于世界,千年万世,永垂无疆之休。惟我负革命建国大责重任之全党同志共守之。
- 党员十二守则:
- 一、忠勇为爱国之本。
- 二、孝顺为齐家之本。
- 三、仁爱为接物之本。
- 四、信义为立业之本。
- 五、和平为处世之本。
- 六、礼节为治事之本。
- 七、服从为负责之本。
- 八、勤俭为服务之本。
- 九、整洁为强身之本。
- 十、助人为快乐之本。
- 十一、学问为济世之本。
- 十二、有恒为成功之本。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