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外條約輯編/第五編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文档未完成,一部分的原作内容还未录入。请尽量协助改善这个页面
第四編 中外條約輯編
第五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至六十五年 民國
輯者:中華民國外交部
中華民國66年(1977年)6月于臺北市
第六編

例言

[编辑]

一、本輯編爲外交部「中外條約輯編」之第五編,列載我國與外國自民國六十二年至六十五年所訂雙邊條約與協定。

二、本輯編列載之條約協定,均以原約本爲準,編排體例亦一仍舊貫。約本如僅有外文本而無中文本者,則刊列其中譯本,無中譯本者,聽。阿拉伯文本,則以排校困難,暫不編入。

三、本輯編之編排校訂,雖已力求仔細,但因成書倉卒,疏誤仍所難免,尚希閱者不吝指正是幸。

外交部條約司司長 錢愛虔 謹識
六十六年五月二日

目錄

[编辑]
國名 條約名稱 簽訂日期(民國) 生效日期(民國) 頁次
巴貝多 中巴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六二、八、七、 六二、八、七、 1
中巴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六四、九、一六 六四、九、二〇 5
玻利維亞 7
10
中非共和國 中中非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六二、三、一二 六二、三、一二 13
哥倫比亞 中哥水產養殖技術合作協定 六五、四、一二 六五、四、一二 16
哥斯大黎加 中哥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 六五、四、一二 六五、四、一二 19
多明尼加 24
27
29
薩爾瓦多 33
36
加彭 中加糖業合作協定 六二、一一、八 六二、一一、八 39
甘比亞 中甘技術合作協定 六三、九、九、 六三、七、一 43
瓜地馬拉 中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六三、一二、四 六三、一二、四 46
海地 49
54
59
宏都拉斯 62
65
68
71
象牙海岸 75
78
81
約旦 85
87
90
99
101
104
高棉 107
110
116
賴索托 119
122
賴比瑞亞 124
127
130
133
馬拉威 134
143
諾魯 中諾民航局交換空運航權協定 六四、 八、一六 六四、 九、一一 145
尼加拉瓜 中尼農業技術合作基本協定 六五、 三、一九 六五、 四、二九 147
尼日 中尼經濟暨技術合作協定第三議定書 六三、 一、一四 六三、 一、 一 151
巴拿馬 155
159
160
163
巴拉圭 166
170
173
177
182
沙烏地阿拉伯 185
190
192
199
202
204
216
221
230
新加坡 中新民航局交換空運航權協定修訂換函 六四、 八、一三 六四、 八、一三 233
南非共和國 235
238
史瓦濟蘭 248
250
253
泰國 256
258
261
美國 268
270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條約,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