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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条约辑编/第五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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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中外条约辑编
第五编:中华民国六十二年至六十五年 民国
辑者:中华民国外交部
中华民国66年(1977年)6月于台北市
第六编

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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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辑编为外交部“中外条约辑编”之第五编,列载我国与外国自民国六十二年至六十五年所订双边条约与协定。

二、本辑编列载之条约协定,均以原约本为准,编排体例亦一仍旧贯。约本如仅有外文本而无中文本者,则刊列其中译本,无中译本者,听。阿拉伯文本,则以排校困难,暂不编入。

三、本辑编之编排校订,虽已力求仔细,但因成书仓卒,疏误仍所难免,尚希阅者不吝指正是幸。

外交部条约司司长 钱爱虔 谨识
六十六年五月二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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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 条约名称 签订日期(民国) 生效日期(民国) 页次
巴贝多 中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六二、八、七、 六二、八、七、 1
中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六四、九、一六 六四、九、二〇 5
玻利维亚 7
10
中非共和国 中中非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六二、三、一二 六二、三、一二 13
哥伦比亚 中哥水产养殖技术合作协定 六五、四、一二 六五、四、一二 16
哥斯大黎加 中哥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六五、四、一二 六五、四、一二 19
多明尼加 24
27
29
萨尔瓦多 33
36
加彭 中加糖业合作协定 六二、一一、八 六二、一一、八 39
甘比亚 中甘技术合作协定 六三、九、九、 六三、七、一 43
瓜地马拉 中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六三、一二、四 六三、一二、四 46
海地 49
54
59
宏都拉斯 62
65
68
71
象牙海岸 75
78
81
约旦 85
87
90
99
101
104
高棉 107
110
116
赖索托 119
122
赖比瑞亚 124
127
130
133
马拉威 134
143
诺鲁 中诺民航局交换空运航权协定 六四、 八、一六 六四、 九、一一 145
尼加拉瓜 中尼农业技术合作基本协定 六五、 三、一九 六五、 四、二九 147
尼日 中尼经济暨技术合作协定第三议定书 六三、 一、一四 六三、 一、 一 151
巴拿马 155
159
160
163
巴拉圭 166
170
173
177
182
沙乌地阿拉伯 185
190
192
199
202
204
216
221
230
新加坡 中新民航局交换空运航权协定修订换函 六四、 八、一三 六四、 八、一三 233
南非共和国 235
238
史瓦济兰 248
250
253
泰国 256
258
261
美国 268
270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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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条约,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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