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青年工作的决定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
中央关于青年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 |
由于中国国内形势的剧烈的变动,最广大青年群众参加到救亡运动与民主自由的斗争中来,在中国共产党前面提出了根本改造青年团,及其组织形式,使团变为广大群众的非党的青年组织,把吸收广大青年参加抗日救国的民族统一战线中来,把建立为发扬文化与争取民主自由的广大的青年运动,当做自己为民主共和国而斗争的最中心任务。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中央特有下列决定:
(一)国民党区域内,原有第二党式的共产青年团的组织应该取消,所有青年团团员都应该依照各地的具体环境与需要,去参加一切现有青年群众的合法的与公开的组织,利用一切公开与半公开的可能[与]去建立包括不仅青年工人,而且包括广大青年农民学生及失业青年的民族解放性质的群众组织,在青年群众各种需要与要求的基础上,创立各种各样工人的,农民的,学生的,妇女的,文化的,教育的,体育的与军事的青年群众组织。应该依照各地的具体情况,使各种青年组织,在抗日救国,民主自由的共同目标之下,实行合作联合与统一。
(二)苏区与红军中的青年团,必须把教育训练青年,成为自己的基本任务,使全苏区的青年,成为全中国广大青年群众的模范。青年团的组织必须全部改造以适合于这一任务,使之成为全苏区青年的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军事等团体的联合组织,在组织内实行广泛的民主,并用一切方法同国民党区域内的青年团体取得联系。
(三)必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每一具体环境的认识来教育青年群众。这在目前阶段上,即是以仇恨日本帝国主义是忠实于本国人民解放事业的教育来教育他们。要善于根据青年群众自身的经验,要善于采取一切适合于青年心理的方法,来提高青年群众的觉悟程度,引导他们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在苏区与红军中,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应该公开进行。
(四)必须大批吸收过去的青年团团员加入共产党,特别在国民党区域内,这些青年团团员的工作与生活都同共产党员没有任何区别。但他们一般的仍应负担青年运动的工作。在一切青年组织内必须组织共产党支部或党团,有系统的发展共产党员。没有加入党的过去的青年团员,应该成为党的支部周围的积极分子,不再组织团的支部或团组。在共产党各级组织内应该有青年部或青年委员会及青年干事,在各级党部总的领导之下,担任青年运动的工作,共产党应该是青年运动的唯一领导者。
(五)应该澈底改变在青年运动中的工作方式,抛弃一切第二党的关门主义的工作方式,采取青年的,群众的,民主的,公开的工作方式。国民党区域内青年群众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应该清楚了解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的分别与联系。应该培养大批青年的积极分子,担负青年运动的各方面工作,特别是那些忠实于民族革命事业的青年,同群众有联系的不怕负责的,活泼的有学习精神的,有一艺之长的青年。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