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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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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33年3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4年3月31日
1944年4月15日
公布於民國33年4月15日
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中華民國 33 年 3 月 31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33 年 4 月 15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29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8, 11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1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前[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4.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5.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39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7條
增訂第8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3 日公布6.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349 號令修正公布第 7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第一條

  中央氣象局隸屬於行政院,掌理全國氣象行政事宜。

第二條

  中央氣象局設第一科第二科及祕書室。

第三條

  第一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氣象之觀測研究事項。
  二、關於氣象記錄之整理事項。
  三、關於儀器之監製保管事項。
  四、關於各級測候所站之監督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氣象測候事項。

第四條

  第二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天氣圖表之繪製事項。
  二、關於逐日天氣之報告事項。
  三、關於沿海颱風之警報事項。
  四、關於氣象電碼符號之製訂事項。
  五、關於國際氣象情報之供給交換事項。
  六、其他有關天氣預告事項。

第五條

  祕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人事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事項。

第六條

  中央氣象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七條

  中央氣象局置祕書一人,科長二人,技正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五人至十人,技士及技佐各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

第八條

  中央氣象局置會計主任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掌理會計、歲計、統計事務。

第九條

  中央氣象局關於學理研究事項,得隨時商同國立中央研究院合作辦理。

第十條

  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由中央氣象局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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