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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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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61年11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72年11月17日
1972年1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61年11月30日
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11號令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中華民國 33 年 3 月 31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33 年 4 月 15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29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8, 11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1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前[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4.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5.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39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7條
增訂第8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3 日公布6.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349 號令修正公布第 7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設中央氣象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氣象觀測、預報技術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二、天氣報告及颱風警報業務策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三、氣象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事項。
  四、所屬氣象測站之管理及各機關、團體、學校附設氣象測站之核准與輔導事項。
  五、氣象資料之蒐集、處理及供應事項。
  六、氣象通訊、雷達與電子設備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查核事項。
  七、航空、水文、海洋、農業及其他應用氣象之策劃、推行事項。
  八、地震、天文、大氣汙染等觀測、報導、研究之規劃及推行事項。
  九、氣象儀器、通訊及電子器材之籌補、檢修、管理事項。
  十、國內外氣象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一、氣象技術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編審一人至三人,專員五人至九人,視察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技士十人至十六人,技佐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八人至十二人,技士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氣象、天文、物理、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本局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為顧問。

第十條

  本局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國內外有關學術機關,合作辦理。

第十一條

  本局於必要時,得設附屬氣象測站,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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