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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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61年11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72年11月17日 1972年1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61年11月30日 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11號令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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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設中央氣象局。
第二條
-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氣象觀測、預報技術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 二、天氣報告及颱風警報業務策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 三、氣象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事項。
- 四、所屬氣象測站之管理及各機關、團體、學校附設氣象測站之核准與輔導事項。
- 五、氣象資料之蒐集、處理及供應事項。
- 六、氣象通訊、雷達與電子設備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查核事項。
- 七、航空、水文、海洋、農業及其他應用氣象之策劃、推行事項。
- 八、地震、天文、大氣汙染等觀測、報導、研究之規劃及推行事項。
- 九、氣象儀器、通訊及電子器材之籌補、檢修、管理事項。
- 十、國內外氣象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 十一、氣象技術人才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 十二、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三條
- 本局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編審一人至三人,專員五人至九人,視察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技士十人至十六人,技佐十二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八人至十二人,技士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第九條
- 本局於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為顧問。
第十條
- 本局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國內外有關學術機關,合作辦理。
第十一條
- 本局於必要時,得設附屬氣象測站,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二條
-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