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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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1年11月17日(非现行条文) 1972年11月17日 1972年1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61年11月30日 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11号令 |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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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为办理全国气象业务,设中央气象局。
第二条
-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气象观测、预报技术之规划、督导与查核事项。
- 二、天气报告及台风警报业务策划、督导与查核事项。
- 三、气象技术规范之厘订及推行事项。
- 四、所属气象测站之管理及各机关、团体、学校附设气象测站之核准与辅导事项。
- 五、气象资料之搜集、处理及供应事项。
- 六、气象通讯、雷达与电子设备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查核事项。
- 七、航空、水文、海洋、农业及其他应用气象之策划、推行事项。
- 八、地震、天文、大气污染等观测、报导、研究之规划及推行事项。
- 九、气象仪器、通讯及电子器材之筹补、检修、管理事项。
- 十、国内外气象业务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 十一、气象技术人才之培育及训练事项。
- 十二、其他有关气象业务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四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事务、出纳、议事、财产保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一人,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人,编审一人至三人,专员五人至九人,视察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技士十人至十六人,技佐十二人至十八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八人至十二人,技士三人至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十八人至二十六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第九条
- 本局于必要时,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专业或技术人员为顾问。
第十条
- 本局关于学术研究事项,得洽商国内外有关学术机关,合作办理。
第十一条
- 本局于必要时,得设附属气象测站,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