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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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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1年11月17日(非现行条文)
1972年11月17日
1972年1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61年11月30日
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11号令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中华民国 33 年 3 月 31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33 年 4 月 15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1 月 29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8, 11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3.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8、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1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前[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4.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1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5.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396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7条
增订第8之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23 日公布6.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349 号令修正公布第 7条条文;并增订第 8-1 条条文

第一条

  交通部为办理全国气象业务,设中央气象局。

第二条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气象观测、预报技术之规划、督导与查核事项。
  二、天气报告及台风警报业务策划、督导与查核事项。
  三、气象技术规范之厘订及推行事项。
  四、所属气象测站之管理及各机关、团体、学校附设气象测站之核准与辅导事项。
  五、气象资料之搜集、处理及供应事项。
  六、气象通讯、雷达与电子设备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查核事项。
  七、航空、水文、海洋、农业及其他应用气象之策划、推行事项。
  八、地震、天文、大气污染等观测、报导、研究之规划及推行事项。
  九、气象仪器、通讯及电子器材之筹补、检修、管理事项。
  十、国内外气象业务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十一、气象技术人才之培育及训练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气象业务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四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事务、出纳、议事、财产保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一人,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人,编审一人至三人,专员五人至九人,视察一人至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技士十人至十六人,技佐十二人至十八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八人至十二人,技士三人至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十八人至二十六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气象、天文、物理、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事务管理、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本局于必要时,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专业或技术人员为顾问。

第十条

  本局关于学术研究事项,得洽商国内外有关学术机关,合作办理。

第十一条

  本局于必要时,得设附属气象测站,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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