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3年)
外观
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33年3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4年3月31日 1944年4月15日 公布於民國33年4月15日 |
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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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央氣象局隸屬於行政院,掌理全國氣象行政事宜。
第二條
- 中央氣象局設第一科第二科及祕書室。
第三條
- 第一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氣象之觀測研究事項。
- 二、關於氣象記錄之整理事項。
- 三、關於儀器之監製保管事項。
- 四、關於各級測候所站之監督考核事項。
- 五、其他有關氣象測候事項。
第四條
- 第二科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天氣圖表之繪製事項。
- 二、關於逐日天氣之報告事項。
- 三、關於沿海颱風之警報事項。
- 四、關於氣象電碼符號之製訂事項。
- 五、關於國際氣象情報之供給交換事項。
- 六、其他有關天氣預告事項。
第五條
- 祕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人事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事項。
第六條
- 中央氣象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七條
- 中央氣象局置祕書一人,科長二人,技正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五人至十人,技士及技佐各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
第八條
- 中央氣象局置會計主任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掌理會計、歲計、統計事務。
第九條
- 中央氣象局關於學理研究事項,得隨時商同國立中央研究院合作辦理。
第十條
- 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由中央氣象局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