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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81中選法字第430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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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81年(1992年)10月5日
81中選法字第43067號
《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臺灣省選務實錄》第538–5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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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台灣省選舉委員會
行文單位正本 台灣省選舉委員會
    副本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本會法制組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五日
  字號 八十一中選法字第四三〇六七號

主旨:有關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台獨政見可否刊登於選舉公報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三日八十一省選四字第〇五二八號函。
二、案准法務部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八一律一二〇〇七號函略以:按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一百條已將原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而著手實行者----修改為:「意圖破壞國體----,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本件來函所附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政見內容,暨公職人員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言論,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各款之規定:「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由於是否構成「煽惑」,係屬事實問題,應就個案之具體事實,由權責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主任委員 吳伯雄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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