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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務院秘書廳奉總理交付控告五七軍警摧殘市民書致京師警察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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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秘書廳公函
第一百五十七號
中華民國國務院秘書廳
中華民國13年(1924年)5月
1924年5月

徑啟者:

奉總理交下北京市民五七國恥紀念善後委員會函稱:

五七軍警摧殘市民,何以不加懲辦,受傷市民究將如何安置等語。查此案昨已函請確査見復在案。玆據前情,相應抄錄原函,暨傷單一紙函達貴廳,查明。當日情形,妥為辦理。並希見復。

此致

京師警察廳

慕韓總理先生鈎鑒:

敬肅者五七軍警摧殘愛國市民之暴行,本會即於當日派代表據實聲述一切,詳情諒早為左右所洞悉。對於如是違反憲政之重大事件,至今已過數日,政府尚絲毫無所表示。不特市民之憤怒愈增,即本會同人亦深感當道之顢頇。玆特再催代表晉謁,望先生對於左列二節明確答復,是為至幸。專肅

敬請

鈞安

(一)五七軍警之暴行,不特剝奪人民愛國之自由,且顯然為殘民以媚外事,若出於政府之命令,先生身為總揆,豈能辭咎。若出於軍警之自動,政府對於專擅橫暴之軍警何以不加懲辦。

(二)當日市民橫遭軍警擢殘,受傷者多人;被捕者多人。被捕者雖已經釋出,傷者尚呻吟床褥。政府對此無辜受傷之愛國市民,究將如何安置。

北京市民五七國恥紀念善後委員會謹啟

五月十日

附被傷人姓名及傳單一紙

鄭春鏗(朝大學生)背部胸部腰部均受重傷,口吐鮮血,據醫生云肺部已受重傷震破。

尹才一(朝大學生)頭部重傷(德醫驗明)腰部被打,連日均流鼻血(有染血書籍兩本為證)且有時昏迷,不省人事。

楊延鈴(法大學生)右胸重傷,手部打傷並咯血。

李徳新(朝大學生)腹部重傷,周身發痛。

譚景山(朝大學生)胸部重傷,病不能起。

張雪愛(四中學生)腰部受傷

陳機(燕京法文學生)手部受傷。

蕭炳星(朝大學生)胸部及右膀均被傷。

李翊堯(朝大學生)右腿受傷。

熊夢(朝大學生)背部腳部受傷。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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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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