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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务院秘书厅奉总理交付控告五七军警摧残市民书致京师警察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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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秘书厅公函
第一百五十七号
中华民国国务院秘书厅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5月
1924年5月

径启者:

奉总理交下北京市民五七国耻纪念善后委员会函称:

五七军警摧残市民,何以不加惩办,受伤市民究将如何安置等语。查此案昨已函请确查见复在案。玆据前情,相应抄录原函,暨伤单一纸函达贵厅,查明。当日情形,妥为办理。并希见复。

此致

京师警察厅

慕韩总理先生钩鉴:

敬肃者五七军警摧残爱国市民之暴行,本会即于当日派代表据实声述一切,详情谅早为左右所洞悉。对于如是违反宪政之重大事件,至今已过数日,政府尚丝毫无所表示。不特市民之愤怒愈增,即本会同人亦深感当道之颟顸。玆特再催代表晋谒,望先生对于左列二节明确答复,是为至幸。专肃

敬请

钧安

(一)五七军警之暴行,不特剥夺人民爱国之自由,且显然为残民以媚外事,若出于政府之命令,先生身为总揆,岂能辞咎。若出于军警之自动,政府对于专擅横暴之军警何以不加惩办。

(二)当日市民横遭军警擢残,受伤者多人;被捕者多人。被捕者虽已经释出,伤者尚呻吟床褥。政府对此无辜受伤之爱国市民,究将如何安置。

北京市民五七国耻纪念善后委员会谨启

五月十日

附被伤人姓名及传单一纸

郑春铿(朝大学生)背部胸部腰部均受重伤,口吐鲜血,据医生云肺部已受重伤震破。

尹才一(朝大学生)头部重伤(德医验明)腰部被打,连日均流鼻血(有染血书籍两本为证)且有时昏迷,不省人事。

杨延铃(法大学生)右胸重伤,手部打伤并咯血。

李徳新(朝大学生)腹部重伤,周身发痛。

谭景山(朝大学生)胸部重伤,病不能起。

张雪爱(四中学生)腰部受伤

陈机(燕京法文学生)手部受伤。

萧炳星(朝大学生)胸部及右膀均被伤。

李翊尧(朝大学生)右腿受伤。

熊梦(朝大学生)背部脚部受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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