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外交部、內務部、財政部、農商部為設法銷弭抵制日貨呈大總統函
外观
財政總長外交總長內務總長農商總長謹
呈為抵制日貨未盡息,亟應設法銷弭,呈請核辦事:
竊查自歐戰發生以來,國內商務蕭條,稅釐短(綢),外交困難,人心浮動。近自中目交涉謠言繁興,抵制日貨時有所聞,雖經我大總統迭降明令,並密飭各省官吏設法開導,分別禁止。而此項風潮仍未盡息。日本駐京公使屢向外交部交涉,業已嘖有煩言,儻長此蔓延,甚非修好睦鄰之道,是其影響於外交者此其一;此項行為實出於感情之作用,惟愚想簡單難保不為煽亂者所利用,以遂其破壞之私,其影響於內政者此其二;互市有無相通,彼此皆有利益,設有抵制即雙方同受其害,不但於彼輸入者遏其來源,即並我輸出者亦阻其銷路,其影響於商務者此其三;況歐戰以來商貨滯銷,金融梗阻,我國稅釐短收甚鉅而鎊價增高,償款數目且之加漲,何堪再生枝節,致國幣商業交受其虧,其影響於財政者此其四;以上各節,經外交、內務、財政、農商各部公同討論,不得不據實臚陳,可否再頒明令,剴切曉諭之處,出自鈞裁,所有抵制日貨,亟應設法銷弭,並請核辦緣由,謹合詞具陳,伏乞大總統釣鑒,訓示施行。
再此呈系外交部主稿,會同內務、財政、農商等部辦理,合並聲明。
謹呈
大總統批令
外交、內務、財政、農商部呈,抵制日貨尚未盡息,亟應設法消弭。呈請核辦由。呈悉。已有明令發矣。此批。
中華民國四年七月五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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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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