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农商部为设法销弭抵制日货呈大总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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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农商部呈
中华民国外交部 外交总长孙宝琦
中华民国内务部 内务总长朱启钤
中华民国财政部 财政总长 暨农商部 农商总长周自齐
中华民国4年(1915年)6月
1915年6月

财政总长外交总长内务总长农商总长

呈为抵制日货未尽息,亟应设法销弭,呈请核办事:

窃查自欧战发生以来,国内商务萧条,税釐短(绸),外交困难,人心浮动。近自中目交涉谣言繁兴,抵制日货时有所闻,虽经我大总统迭降明令,并密饬各省官吏设法开导,分别禁止。而此项风潮仍未尽息。日本驻京公使屡向外交部交涉,业已啧有烦言,傥长此蔓延,甚非修好睦邻之道,是其影响于外交者此其一;此项行为实出于感情之作用,惟愚想简单难保不为煽乱者所利用,以遂其破坏之私,其影响于内政者此其二;互市有无相通,彼此皆有利益,设有抵制即双方同受其害,不但于彼输入者遏其来源,即并我输出者亦阻其销路,其影响于商务者此其三;况欧战以来商货滞销,金融梗阻,我国税釐短收甚钜而镑价增高,偿款数目且之加涨,何堪再生枝节,致国币商业交受其亏,其影响于财政者此其四;以上各节,经外交、内务、财政、农商各部公同讨论,不得不据实胪陈,可否再颁明令,剀切晓谕之处,出自钧裁,所有抵制日货,亟应设法销弭,并请核办缘由,谨合词具陈,伏乞大总统钓鉴,训示施行。

再此呈系外交部主稿,会同内务、财政、农商等部办理,合并声明。

谨呈


大总统批令

外交、内务、财政、农商部呈,抵制日货尚未尽息,亟应设法消弭。呈请核办由。呈悉。已有明令发矣。此批。

中华民国四年七月五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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