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戰時軍律補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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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2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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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部隊長未奉命令擅自離開部屬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發生事變或遺誤軍機者死刑
第二條 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冒領浮領或浮報軍實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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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部隊長未奉命令擅自離開部屬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發生事變或遺誤軍機者死刑
第二條 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冒領浮領或浮報軍實者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