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補充條文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26年)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補充條文(廢止)
中華民國27年(1938年)9月23日
公布於民國27年9月23日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28年)
本作品收錄於《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7年9月24日)
中華民國 27 年 9 月 23 日公布

第一條 部隊長未奉命令擅自離開部屬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發生事變或遺誤軍機者死刑

第二條 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冒領浮領或浮報軍實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