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补充条文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民国26年)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补充条文(废止)
中华民国27年(1938年)9月23日
公布于民国27年9月23日
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民国28年)
本作品收录于《国民政府公报 (民国27年9月24日)
中华民国 27 年 9 月 23 日公布

第一条 部队长未奉命令擅自离开部属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发生事变或遗误军机者死刑

第二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冒领浮领或浮报军实者死刑或无期徒刑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