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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法大使顧維鈞請求國際聯盟行政院立卽實施盟約第十七條照會祕書長愛文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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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會國聯祕書長 愛文諾
中華民國 駐法大使顧維鈞
中華民國27年(1938年)9月12日
1938年9月12日于日內瓦
(在民國二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國聯大會上)

中國政府,前曾於一年前,要求行政院對 日本侵略行動所造成之嚴重局勢,速採有效之步驟。自此以後,國聯卽曾通過若干議決案。但凡此議決案,其所規定之各項原則迄今仍未發生效力。 日本發動侵 華戰事,已歷十四個月。而時至今日,戰事之範圍,非特未見縮小,反日益擴大。且其殘酷之程度,亦日益變本而加厲。此際爲國聯自身計,爲世界普遍和平計,幷爲對 中國表示公正計,應卽援引盟約第十七條,以之處理 遠東局勢,毋再延宕。 中國政府爲此特請求行政院立卽實施盟約十七條,因該條盟約之實施,爲國聯採取有效手斷之必經步驟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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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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