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驻法大使顾维钧请求国际联盟行政院立即实施盟约第十七条照会秘书长爱文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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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国联秘书长 爱文诺
中华民国 驻法大使顾维钧
中华民国27年(1938年)9月12日
1938年9月12日于日内瓦
(在民国二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国联大会上)

中国政府,前曾于一年前,要求行政院对 日本侵略行动所造成之严重局势,速采有效之步骤。自此以后,国联即曾通过若干议决案。但凡此议决案,其所规定之各项原则迄今仍未发生效力。 日本发动侵 华战事,已历十四个月。而时至今日,战事之范围,非特未见缩小,反日益扩大。且其残酷之程度,亦日益变本而加厉。此际为国联自身计,为世界普遍和平计,幷为对 中国表示公正计,应即援引盟约第十七条,以之处理 远东局势,毋再延宕。 中国政府为此特请求行政院立即实施盟约十七条,因该条盟约之实施,为国联采取有效手断之必经步骤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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