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曲靖地区设立地级曲靖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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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曲靖地区设立地级曲靖市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曲靖地区
设立地级曲靖市的通知

云政发〔1997〕90号
1997年6月6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7〕32号文件批复,国务院已同意云南省撤销曲靖地区设立地级曲靖市。现通知如下:

一、撤销曲靖地区和县级曲靖市,设立地级曲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麒麟区城关镇文昌街。

二、曲靖市新设麒麟区和沾益县。

麒麟区:辖原县级曲靖市的城关、三宝、越州、东山4个镇和环城、珠街、沿江、茨营、潇湘、西山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南宁东路。

沾益县:辖原县级曲靖市的西平、花山2个镇和沾益、盘江、白水、大坡、菱角、德泽、炎方、播乐8个乡。县人民政府驻西平镇龙华新路。

三、曲靖市辖原曲靖地区马龙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沾益县、麒麟区。原曲靖地区的宣威市由省直辖,委托曲靖市代管,县级市的规格及原有的一切关系不变。

新设市、县、区的各类机构,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自行调剂解决。

曲靖地改市后,涉及到市、县、区机构的调整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按规定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由省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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