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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曲靖地区设立地级曲靖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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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曲靖地区设立地级曲靖市的批复
国函〔199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5月6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曲靖地区设立地级曲靖市的通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1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曲靖地区设立地级曲靖市的请示》(云政发〔1996〕130号)和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曲靖地区和县级曲靖市,设立地级曲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麒麟区城关镇文昌街。

二、曲靖市新设麒麟区和沾益县。

麒麟区:辖原县级曲靖市的城关、三宝、越州、东山4个镇和环城、珠街、沿江、茨营、潇湘、西山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南宁东路。

沾益县:辖原县级曲靖市的西平、花山2个镇和沾益、盘江、白水、大坡、菱角、德泽、炎方、播乐8个乡。县人民政府驻西平镇龙华新路。

三、曲靖市辖原曲靖地区的马龙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沾益县、麒麟区,原曲靖地区的宣威市由省直辖。

曲靖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调剂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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