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接收蘇路公司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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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接收蘇路公司合約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交通部、商辦蘇省鐵路公司
中華民國2年(1913年)6月12日
1913年6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商辦蘇省鐵路公司(以下稱公局)代表楊廷棟。(以下稱代表人)今受蘇省鐵路公司之委託。就全體股東會之議決案。全權代表該路。與交通部(以下稱部)商訂該路讓歸國有事宜。茲經彼此議決。訂立條款如下。

  一  公司允將現有滬嘉路線。(卽由上海至楓涇線)及其附屬一切財產與權利。照公司股東會議決案。完全讓歸國有。由部直轄。自由處理一切。所有以前給與該公司之權利。槪行取銷。

  二  公司所有股本。計正股三百四十七萬六千五百二十三元。又息股一百零七萬三千八百九十五元。(此數俟淸算後方能確定)部允如數歸還。由部換給有期證券。自接收之日起。均分五年。每年均分三次攤付。其數目以另表定之。但因每年度財政上之情形。亦得提前歸還。惟須先二個月前通吿公司。

  三  自接收之日起。未經攤還之股本。由部仍照公司原定股息數目。按陽曆算給年息。於每次攤還股本時。一倂彙計付淸。

  四  所有從前紅股。一槪無效。不能認爲股款。亦不償本付息。

  五  前淸光緖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郵傳部所訂蘇浙路存款章程十四條。自接收之日起。其關於蘇路一方面者。悉行作廢。

  六  公司取銷後。應設一淸算機關。其詳細辦法另定之。

  七  公司存欠各款。確屬於該路者。由部繼承擔認。但以公司第六屆報吿册所列名者爲斷。

  八  本合約雙方簽定以後。接收之日以前。公司一切財產。及各項收支出入。由公司擔任。嚴重保管監督。完全負其責任。

  九  公司所訂僱工轉運租地等有期契約。除有特別原因外。其契約未滿時。一律繼續有效。

  十  本合約簽定後。一面由部派員前往公司詳細淸算。公司應飭經管員司。分別造具財產目錄。連同所有底簿及一切契據。供其查對簽字爲據。

  十一  定期民國二年七月一日實行接收。

  十二  凡未經本合約規定之款項。部不任歸還之責。

  十三  按照以上條款。應續定各項詳細手續。由代表人與部再協議定之。

  民國二年六月十二日

  公司要求之二條。經具函達部後。部覆允俟公司推定檢察員時。卽由部委該路總辦延充。權限另定。其第二條則並無正式之承諾。但言本部自應按照合約辦理。公司股東。無庸過慮而已。還股之法。至爲煩重。聞公司擬用抽籤之法。按期分還。每籤五千元。照股册平均攤配。別製詳表。先期通吿云。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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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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