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接收苏路公司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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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接收苏路公司合约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交通部、商办苏省铁路公司
中华民国2年(1913年)6月12日
1913年6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商办苏省铁路公司(以下称公局)代表杨廷栋。(以下称代表人)今受苏省铁路公司之委托。就全体股东会之议决案。全权代表该路。与交通部(以下称部)商订该路让归国有事宜。兹经彼此议决。订立条款如下。

  一  公司允将现有沪嘉路线。(即由上海至枫泾线)及其附属一切财产与权利。照公司股东会议决案。完全让归国有。由部直辖。自由处理一切。所有以前给与该公司之权利。槪行取销。

  二  公司所有股本。计正股三百四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三元。又息股一百零七万三千八百九十五元。(此数俟清算后方能确定)部允如数归还。由部换给有期证券。自接收之日起。均分五年。每年均分三次摊付。其数目以另表定之。但因每年度财政上之情形。亦得提前归还。惟须先二个月前通吿公司。

  三  自接收之日起。未经摊还之股本。由部仍照公司原定股息数目。按阳历算给年息。于每次摊还股本时。一倂汇计付清。

  四  所有从前红股。一槪无效。不能认为股款。亦不偿本付息。

  五  前清光緖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邮传部所订苏浙路存款章程十四条。自接收之日起。其关于苏路一方面者。悉行作废。

  六  公司取销后。应设一清算机关。其详细办法另定之。

  七  公司存欠各款。确属于该路者。由部继承担认。但以公司第六届报吿册所列名者为断。

  八  本合约双方签定以后。接收之日以前。公司一切财产。及各项收支出入。由公司担任。严重保管监督。完全负其责任。

  九  公司所订雇工转运租地等有期契约。除有特别原因外。其契约未满时。一律继续有效。

  十  本合约签定后。一面由部派员前往公司详细清算。公司应饬经管员司。分别造具财产目录。连同所有底簿及一切契据。供其查对签字为据。

  十一  定期民国二年七月一日实行接收。

  十二  凡未经本合约规定之款项。部不任归还之责。

  十三  按照以上条款。应续定各项详细手续。由代表人与部再协议定之。

  民国二年六月十二日

  公司要求之二条。经具函达部后。部覆允俟公司推定检察员时。即由部委该路总办延充。权限另定。其第二条则并无正式之承诺。但言本部自应按照合约办理。公司股东。无庸过虑而已。还股之法。至为烦重。闻公司拟用抽签之法。按期分还。每签五千元。照股册平均摊配。别制详表。先期通吿云。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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