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32年)
外观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2年5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3年5月29日 1943年6月12日 公布於民國32年6月12日 |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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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電信總局直隸於交通部,管理全國電信事務,指揮監督所屬各機關。
第二條
- 電信總局置左列各處:
- 工務處
- 業務處
- 財務處
- 供應處
- 總務處
第三條
- 工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電信建設施工程序之核定,及工事進行之考核事項。
- 二、關於電信維護工程之管理、監督考核事項。
- 三、關於電信工務規章之審擬事項。
- 四、關於附屬機關工務機構之設計建立調整事項。
- 五、關於各項工程紀錄統計報告之編查事項。
- 六、關於工程契約之審擬商訂事項。
- 七、其他有關電信工程事項。
第四條
- 業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電信業務之監督、改良及發展事項。
- 二、關於電氣通信辦法及系統之擬訂事項。
- 三、關於電報電話資費之擬訂事項。
- 四、關於電信回路之增減及調度事項。
- 五、關於業務規章冊報格式等之審擬事項。
- 六、關於附屬機關業務機構之設計建立調整事項。
- 七、關於國內外報務話務契約之擬訂事項。
- 八、關於國際業務聯絡事項。
- 九、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第五條
- 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經費之支配保管劃撥事項。
- 二、關於概算決算之審擬事項。
- 三、關於財務之稽核調查設計事項。
- 四、關於債款之辦理事項。
- 五、關於本局及附屬機關現金之處理登記審核事項。
- 六、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六條
- 供應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材料之採購事項。
- 二、關於材料之檢驗監製事項。
- 三、關於材料之保管支配轉運事項。
- 四、關於附屬機關材料機構之設計調整事項。
- 五、關於廢舊材料之處理事項。
- 六、其他有關材料供應事項。
第七條
-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二、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 三、關於附屬機關事務人員名額之規定事項。
- 四、關於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八條
- 電信總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由交通部部長遴派,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九條
- 電信總局設處長副處長各五人,由局長就電務人員中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承長官之命,分掌處務。
第十條
- 電信總局設總工程司一人,工程司十八人,由局長遴選專門人員,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承長官之命,辦理有關技術及研究事項。
第十一條
- 電信總局設秘書三人至五人,由局長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辦理長官交辦機要事宜。
第十二條
- 電信總局設科長十人至十五人,由局長就電務人員中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三條
- 電信總局設總視察一人,視察十二人,由局長就電務人員中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承長官之命,視察所屬各機關事務。
第十四條
- 電信總局設人事室主任一人,由局長就電務人員中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受長官之指揮、監督,辦理人事事務。
第十五條
- 電信總局設電務人員一百五十人,事務員五十人,由局長遴用,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十六條
- 電信總局設會計處長一人,承主計長之命,並受長官之指揮、監督,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 會計處設佐理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處長之命,辦理事務。
第十七條
- 電信總局因事業之需要,得分全國為若干電信區,每區設管理局,管理局下分設指揮局。
- 電信區之劃分,呈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 電信總局應業務之需要,得設臺、隊、廠、庫、辦理有關電信事務,其組織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九條
- 電信總局因業務之需要,得呈經交通部部長核准,聘用專門人員四人至六人。
第二十條
- 電信總局為推進業務之需要,呈經交通部核准,得設試驗研究及訓練機構。
第二十一條
- 電信總局辦事細則,由電信總局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