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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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74年) |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2年11月9日(非現行條文) 1993年11月9日 1993年12月3日 公布於民國82年12月3日 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6401 號令 |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8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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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電信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上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電信事業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事項。
- 二、電信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 三、電信業務之興革、改進及推展事項。
- 四、所屬機構增設、裁撤及變更之擬定或核定事項。
- 五、電信資費之擬議及計算公式之擬訂事項。
- 六、與國際電信機構合作辦理之國際電信設施事項。
- 七、電信線路出租及公眾服務措施改進之督導事項。
- 八、擴充設備及推廣業務之策劃事項。
- 九、電信器材之採購、供應與電信器材製造之研究及督導事項。
- 十、經費之支配、保管及概算、決算之審擬事項。
- 十一、電信用地之購置、房屋營建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等督導事項。
- 十二、其他依法令辦理事項。
第三條
- 本局設工務、技術、通信、營業、企劃、供應及財務七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產業、印信典守、公共關係、公務車輛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五條
- 本局受交通部委託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得設監理處。
第六條
- 本局為專責辦理特種通信,得設特勤室。
第七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八條
-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總視察一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九人,室主任一人,副總工程司一人,副總視察一人,副處長十人,副主任一人,秘書五人至七人,科長四十二人至五十六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人,視察十一人至十五人,管理師八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副管理師二十六人至四十人,股長五十人至八十四人,幫工程司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助理管理師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工程員二十六人至四十人,佐理員一百三十六人至一百九十八人。
第九條
- 本局設人事處及會計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 前項各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 本局設研究設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為兼任。
- 前項委員會為辦理經常性事務,得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八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 本局為管理及經營電信業務,得參酌業務性質、行政區域或業務量,報經交通部核定,設各區電信管理局;其組織以通則定之。
第十二條
- 本局為經營及管理國際電信業務,得設國際電信管理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總工程司一人,處長二人至八人,室主任二人,副處長二人至八人,科長八人至十六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視察二人至十二人,副總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幫工程司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管理師六人至十四人,副管理師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助理管理師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股長四十九人至六十三人,佐理員一百一十六人至一百七十八人,機務工作員三百一十七人至四百六十九人,線路工作員五十二人至八十人,報務工作員一百八十人至二百八十人,話務工作員三百五十八人至四百八十六人,營業工作員一百零三人至一百六十一人。
- 國際電信管理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 本局為建設、管理及運用長途電信網路,得設長途電信管理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總工程司一人,處長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二人,副處長三人至九人,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視察二人至十二人,副總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幫工程司二十一人至三十九人,管理師五人至十五人,副管理師四十二人至六十八人,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股長三十四人至五十人,佐理員六十人至一百人,機務工作員二百八十四人至四百一十六人,線路工作員一百九十九人至二百九十一人,報務工作員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話務工作員三百三十一人至四百八十五人。
- 長途電信管理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長途電信管理局為建設及維護長途電信網路,得分設工程總隊,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人,幫工程師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師五人至九人,股長五人至九人,佐理員二十人至五十人,機務工作員二百零八人至四百二十人,線路工作員一百九十八人至四百一十八人。
- 工程總隊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工程總隊得視實際需要,設工程隊二隊至六隊,各置隊長一人;所需工作人員,依據建設計畫及進度定期聘僱之。
第十四條
- 本局為推展電信科技之研究與發展及電信器材之檢驗,得設電信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主任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正工程司五人至九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幫工程司九人至十七人,股長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六人至八人,助理管理師十人至十二人,佐理員三十人至六十人,機務工作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 研究所置主任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佐理員,其員額配合電信科技發展,依據年度研究計畫及經費,報請交通部核准,依法任用;其未具任用資格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 研究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第一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研究所為自製研究所需器材機具、實驗研究成果及研究試作成品,設實驗工場,置工場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所需工作人員由第一項所定員額中調度。
第十五條
- 本局為辦理電信各項專業訓練,得設電信訓練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主任五人,主任講師十六人至三十人,講師三十人至五十人,助教十六人至三十人,秘書一人,輔導員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幫工程司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副管理師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至三人,股長四人至六人,佐理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 訓練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訓練所視訓練需要,得設分所一所或二所,每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主任三人,主任講師八人至十人,講師十人至十二人,助教八人至十人,輔導員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幫工程司二人,管理師一人,副管理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股長二人至四人,佐理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
- 訓練分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 本局為提供公眾數據通信,利用電子計算機械處理各項資料及各類電信業務、帳務系統,得設數據通信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主任四人至十人,副主任四人至十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視察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十二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八人,幫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師四人至八人,副管理師七人至十一人,助理管理師六人至十四人,設計師六人至十六人,副設計師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助理設計師二十人至五十人,股長八人至十二人,佐理員十八人至六十二人。
- 數據通信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 本局為配合軍事需要,得設戰地電信工作總隊;其組織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十八條
- 本局及所屬各級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資位職務如附表之規定。
- 本局暨所屬各級機構佐理員、各類工作員得依業務需要派為分隊長、站長、領班、管理員、班長,其設置名額依各機構業務性質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
-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員,訓練所及分所之講師,數據通信所之系統設計人員,得視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約聘之。
第十八條之一
- 本局及所屬機構之業務服務員及建(技)教員佐,於民國五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及本條增修前進用現仍在職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位;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第十九條
- 本局及附屬機構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