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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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8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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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电信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上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电信事业计画之拟订及督导实施事项。
- 二、电信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 三、电信业务之兴革、改进及推展事项。
- 四、所属机构增设、裁撤及变更之拟定或核定事项。
- 五、电信资费之拟议及计算公式之拟订事项。
- 六、与国际电信机构合作办理之国际电信设施事项。
- 七、电信线路出租及公众服务措施改进之督导事项。
- 八、扩充设备及推广业务之策划事项。
- 九、电信器材之采购、供应与电信器材制造之研究及督导事项。
- 十、经费之支配、保管及概算、决算之审拟事项。
- 十一、电信用地之购置、房屋营建之规划、设计及施工等督导事项。
- 十二、其他依法令办理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工务、技术、通信、营业、企划、供应及财务七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产业、印信典守、公共关系、公务车辆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局受交通部委托办理电信监理业务,得设监理处。
第六条
- 本局为专责办理特种通信,得设特勤室。
第七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八条
-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总视察一人,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九人,室主任一人,副总工程司一人,副总视察一人,副处长十人,副主任一人,秘书五人至七人,科长四十二人至五十六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人,视察十一人至十五人,管理师八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副管理师二十六人至四十人,股长五十人至八十四人,帮工程司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助理管理师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工程员二十六人至四十人,佐理员一百三十六人至一百九十八人。
第九条
- 本局设人事处及会计处,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 前项各处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 本局设研究设计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为兼任。
- 前项委员会为办理经常性事务,得设秘书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员就第八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 本局为管理及经营电信业务,得参酌业务性质、行政区域或业务量,报经交通部核定,设各区电信管理局;其组织以通则定之。
第十二条
- 本局为经营及管理国际电信业务,得设国际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二人至八人,室主任二人,副处长二人至八人,科长八人至十六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二人至十二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帮工程司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管理师六人至十四人,副管理师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助理管理师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股长四十九人至六十三人,佐理员一百一十六人至一百七十八人,机务工作员三百一十七人至四百六十九人,线路工作员五十二人至八十人,报务工作员一百八十人至二百八十人,话务工作员三百五十八人至四百八十六人,营业工作员一百零三人至一百六十一人。
- 国际电信管理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 本局为建设、管理及运用长途电信网路,得设长途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二人,副处长三人至九人,科长十二人至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二人至十二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帮工程司二十一人至三十九人,管理师五人至十五人,副管理师四十二人至六十八人,助理管理师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股长三十四人至五十人,佐理员六十人至一百人,机务工作员二百八十四人至四百一十六人,线路工作员一百九十九人至二百九十一人,报务工作员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话务工作员三百三十一人至四百八十五人。
- 长途电信管理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长途电信管理局为建设及维护长途电信网路,得分设工程总队,置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人,帮工程师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师五人至九人,股长五人至九人,佐理员二十人至五十人,机务工作员二百零八人至四百二十人,线路工作员一百九十八人至四百一十八人。
- 工程总队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工程总队得视实际需要,设工程队二队至六队,各置队长一人;所需工作人员,依据建设计画及进度定期聘雇之。
第十四条
- 本局为推展电信科技之研究与发展及电信器材之检验,得设电信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主任八人至十人,秘书二人至四人,正工程司五人至九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帮工程司九人至十七人,股长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管理师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师六人至八人,助理管理师十人至十二人,佐理员三十人至六十人,机务工作员二十人至三十人。
- 研究所置主任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及研究佐理员,其员额配合电信科技发展,依据年度研究计画及经费,报请交通部核准,依法任用;其未具任用资格者,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之。
- 研究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第一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研究所为自制研究所需器材机具、实验研究成果及研究试作成品,设实验工场,置工场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所需工作人员由第一项所定员额中调度。
第十五条
- 本局为办理电信各项专业训练,得设电信训练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主任五人,主任讲师十六人至三十人,讲师三十人至五十人,助教十六人至三十人,秘书一人,辅导员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帮工程司一人至三人,管理师一人,副管理师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至三人,股长四人至六人,佐理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 训练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 训练所视训练需要,得设分所一所或二所,每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主任三人,主任讲师八人至十人,讲师十人至十二人,助教八人至十人,辅导员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帮工程司二人,管理师一人,副管理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二人,股长二人至四人,佐理员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
- 训练分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 本局为提供公众数据通信,利用电子计算机械处理各项资料及各类电信业务、帐务系统,得设数据通信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主任四人至十人,副主任四人至十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视察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十二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八人,帮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师四人至八人,副管理师七人至十一人,助理管理师六人至十四人,设计师六人至十六人,副设计师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助理设计师二十人至五十人,股长八人至十二人,佐理员十八人至六十二人。
- 数据通信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 本局为配合军事需要,得设战地电信工作总队;其组织由交通部会同国防部定之。
第十八条
- 本局及所属各级机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其资位职务如附表之规定。
- 本局暨所属各级机构佐理员、各类工作员得依业务需要派为分队长、站长、领班、管理员、班长,其设置名额依各机构业务性质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
-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员,训练所及分所之讲师,数据通信所之系统设计人员,得视需要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约聘之。
第十八条之一
- 本局及所属机构之业务服务员及建(技)教员佐,于民国五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及本条增修前进用现仍在职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任用资格者,由考试院限期办理考试,以定其资位;其考试办法,由考试院定之。未经考试及格者得继续任原职至离职为止。
第十九条
- 本局及附属机构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