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32年)
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2年5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3年5月29日 1943年6月12日 公布于民国32年6月12日 |
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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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电信总局直隶于交通部,管理全国电信事务,指挥监督所属各机关。
第二条
- 电信总局置左列各处:
- 工务处
- 业务处
- 财务处
- 供应处
- 总务处
第三条
- 工务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电信建设施工程序之核定,及工事进行之考核事项。
- 二、关于电信维护工程之管理、监督考核事项。
- 三、关于电信工务规章之审拟事项。
- 四、关于附属机关工务机构之设计建立调整事项。
- 五、关于各项工程纪录统计报告之编查事项。
- 六、关于工程契约之审拟商订事项。
- 七、其他有关电信工程事项。
第四条
- 业务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电信业务之监督、改良及发展事项。
- 二、关于电气通信办法及系统之拟订事项。
- 三、关于电报电话资费之拟订事项。
- 四、关于电信回路之增减及调度事项。
- 五、关于业务规章册报格式等之审拟事项。
- 六、关于附属机关业务机构之设计建立调整事项。
- 七、关于国内外报务话务契约之拟订事项。
- 八、关于国际业务联络事项。
- 九、其他有关业务事项。
第五条
- 财务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经费之支配保管划拨事项。
- 二、关于概算决算之审拟事项。
- 三、关于财务之稽核调查设计事项。
- 四、关于债款之办理事项。
- 五、关于本局及附属机关现金之处理登记审核事项。
- 六、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六条
- 供应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材料之采购事项。
- 二、关于材料之检验监制事项。
- 三、关于材料之保管支配转运事项。
- 四、关于附属机关材料机构之设计调整事项。
- 五、关于废旧材料之处理事项。
- 六、其他有关材料供应事项。
第七条
- 总务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二、关于收发分配撰拟保存文件事项。
- 三、关于附属机关事务人员名额之规定事项。
- 四、关于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八条
- 电信总局设局长一人,简任,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由交通部部长遴派,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九条
- 电信总局设处长副处长各五人,由局长就电务人员中遴选,呈请交通部部长派充,承长官之命,分掌处务。
第十条
- 电信总局设总工程司一人,工程司十八人,由局长遴选专门人员,呈请交通部部长派充,承长官之命,办理有关技术及研究事项。
第十一条
- 电信总局设秘书三人至五人,由局长遴选,呈请交通部部长派充,办理长官交办机要事宜。
第十二条
- 电信总局设科长十人至十五人,由局长就电务人员中遴选,呈请交通部部长派充,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三条
- 电信总局设总视察一人,视察十二人,由局长就电务人员中遴选,呈请交通部部长派充,承长官之命,视察所属各机关事务。
第十四条
- 电信总局设人事室主任一人,由局长就电务人员中遴选,呈请交通部部长派充,受长官之指挥、监督,办理人事事务。
第十五条
- 电信总局设电务人员一百五十人,事务员五十人,由局长遴用,承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十六条
- 电信总局设会计处长一人,承主计长之命,并受长官之指挥、监督,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 会计处设佐理人员二十人至三十人,承处长之命,办理事务。
第十七条
- 电信总局因事业之需要,得分全国为若干电信区,每区设管理局,管理局下分设指挥局。
- 电信区之划分,呈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 电信总局应业务之需要,得设台、队、厂、库、办理有关电信事务,其组织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九条
- 电信总局因业务之需要,得呈经交通部部长核准,聘用专门人员四人至六人。
第二十条
- 电信总局为推进业务之需要,呈经交通部核准,得设试验研究及训练机构。
第二十一条
- 电信总局办事细则,由电信总局拟订,呈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二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