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警察廳派警照料救國儲金二次大會開會暨大會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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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儲金二次大會開會情形報告
中華民國內務部 京師警察廳 總監吳炳湘
中華民國4年(1915年)5月26日
1915年5月26日

詳為監視彈壓救國儲金二次大會開會情形具報事:

據馮沛等奉稱:擬於本月二十三日,仍假中央公園開第二次救國儲金會,請予派警照料等情。業經將開會情形先行陳報在。是日,經督率員警到會監視彈壓。

下午一時開會會場共有演說柵五處,在社稷壇祭臺前,系報界同志會汪立元、康土鐸商會總理馮鮮沛等在彼照料;一在大殿內;一在大殿東牆外;一在東牆下,均系社會實進會演講團所設;一在社稷壇正門內,系社會改良會所設。首由馮麟沛、汪立元宣佈開會宗旨,後有雍濤、康士譯、馬良等暨工商學界,相繼演說者約有八九十人之多,立言大旨要在愛國自強去奢從儉,提倡國貨,痛改社會上不良之習慣。一時聽眾頗為感動,間有一二議論稍涉激烈,均尚能用語挽回,並無滋擾。計陸續到會者約有十余萬人,該園地勢寬廣,會場秩序尚屬整齊。據馮麟沛、汪立元等當場宣言,本日在場認儲及交納現金者八十餘萬元,均由中國、交通兩銀行派員經收發給收據。七時餘散會,並無事故。

所有馮沛等開救國儲金第二次大會暨本廳監視彈壓各情形理合詳報鑒核。謹詳

內務總長

京師警察廳總監 吳炳湘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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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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