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106年(2017年)8月10日
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

地址:10017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聯絡人:吳信德
聯絡電話:02-23976701
傳真:02-23566474
電子信箱:moi1739@moi.gov.tw

受文者:屏東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當事人於國外施行變性手術後,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6年7月26日院台業三字第1060781148號函轉民眾106年7月12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本部101年6月6日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245號函略以,鑑於變更性別者,必須扮演另一性別之角色生活,對心理及社會關係將有重大改變及影響,倘當事人提憑之精神專科診斷書及性別重建手術診斷證明書均為國外所開立,為求慎重,仍由國內醫療機構依其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診斷證明書,併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始為之為宜。次按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41665553號函略以,基於此類手術涉及性別認同、性別不安等精神醫學專業評估,爰醫師提供個案手術前的諮詢,應包含相關治療病史及手術緣由,並應先轉介精神科評估其身心狀況包含是否有性別不安之診斷。
三、倘民眾曾於國內接受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並取得相關診斷證明,復於國外施行性別變更手術。依本部101年6月6日前揭函,當事人於國外進行性別重建手術,須檢附國內醫療機構依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手術證明文件。另有關施行摘除性器官手術之精神評估程序,倘性別變更者於國外施行手術前已在國內完成精神評估程序,可檢附原國內精神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函」的公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