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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台内户字第10604286562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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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 函
中华民国106年(2017年)8月10日
台内户字第10604286562号

地址:10017台北市中正区徐州路5号
联络人:吴信德
联络电话:02-23976701
传真:02-23566474
电子信箱:moi1739@moi.gov.tw

受文者:屏东县政府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8月10日
发文字号:台内户字第10604286562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关当事人于国外施行变性手术后,办理性别变更登记之证明文件1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监察院106年7月26日院台业三字第1060781148号函转民众106年7月12日陈情书办理。
二、按本部101年6月6日内授中户字第1015040245号函略以,鉴于变更性别者,必须扮演另一性别之角色生活,对心理及社会关系将有重大改变及影响,倘当事人提凭之精神专科诊断书及性别重建手术诊断证明书均为国外所开立,为求慎重,仍由国内医疗机构依其实际性器官特征,开立诊断证明书,并检附精神科医师开立术后评估之诊断证明书,始为之为宜。次按卫生福利部104年8月19日卫部医字第1041665553号函略以,基于此类手术涉及性别认同、性别不安等精神医学专业评估,爰医师提供个案手术前的谘询,应包含相关治疗病史及手术缘由,并应先转介精神科评估其身心状况包含是否有性别不安之诊断。
三、倘民众曾于国内接受两位精神科医师评估并取得相关诊断证明,复于国外施行性别变更手术。依本部101年6月6日前揭函,当事人于国外进行性别重建手术,须检附国内医疗机构依实际性器官特征开立之诊断证明书,无须检附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之国外手术证明文件。另有关施行摘除性器官手术之精神评估程序,倘性别变更者于国外施行手术前已在国内完成精神评估程序,可检附原国内精神科医师开立之诊断证明书。

正本: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副本: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函”的公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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