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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台内户字第10604286562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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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 函
中华民国106年(2017年)8月10日
台内户字第10604286562号

地址:10017台北市中正区徐州路5号
联络人:吴信德
联络电话:02-23976701
传真:02-23566474
电子信箱:moi1739@moi.gov.tw

受文者:屏东县政府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8月10日
发文字号:台内户字第10604286562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关当事人于国外施行变性手术后,办理性别变更登记之证明文件1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监察院106年7月26日院台业三字第1060781148号函转

民众106年7月12日陈情书办理。

二、按本部101年6月6日内授中户字第1015040245号函略以,

鉴于变更性别者,必须扮演另一性别之角色生活,对心理 及社会关系将有重大改变及影响,倘当事人提凭之精神专 科诊断书及性别重建手术诊断证明书均为国外所开立,为 求慎重,仍由国内医疗机构依其实际性器官特征,开立诊 断证明书,并检附精神科医师开立术后评估之诊断证明书 ,始为之为宜。次按卫生福利部104年8月19日卫部医字第1 041665553号函略以,基于此类手术涉及性别认同、性别 不安等精神医学专业评估,爰医师提供个案手术前的谘询 ,应包含相关治疗病史及手术缘由,并应先转介精神科评 估其身心状况包含是否有性别不安之诊断。

三、倘民众曾于国内接受两位精神科医师评估并取得相关诊断

证明,复于国外施行性别变更手术。依本部101年6月6日 前揭函,当事人于国外进行性别重建手术,须检附国内医 疗机构依实际性器官特征开立之诊断证明书,无须检附经 我国驻外馆处验证之国外手术证明文件。另有关施行摘除 性器官手术之精神评估程序,倘性别变更者于国外施行手 术前已在国内完成精神评估程序,可检附原国内精神科医 师开立之诊断证明书。
正本: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副本: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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