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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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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內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1年10月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1年(1932年)10月1日
中華民國21年(1932年)10月13日
公布於民國21年10月13日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25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3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3 月 7 日 修正前[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20 年 4 月 4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中華民國 21 年 10 月 1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21 年 10 月 13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3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2 月 11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7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16條(立法院追認修正)
中華民國 27 年 4 月 3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3 日 修正第8, 12條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4 月 6 日 修正第4, 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4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9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30 年 9 月 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5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31 年 6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5 年 7 月 1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4, 13, 18, 20至25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8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6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24 日公布5.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6 日 刪除第7條原第八條以下條次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19 日公布6.總統令公布刪除第 7 條條文;原第 8 條改為第 7 條以下條文遞改之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第4, 19條
增訂第9條原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45 年 12 月 10 日公布7.總統令公布增訂第 9 條條文;並修正第 4、19 條條文;原第 9 條改為第第 10 條,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10 日 修正第4, 10, 20條
增訂第15條原第十五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22 日公布8.總統公布增訂第 15 條,原 15 條改為 16 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並修正第 4、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3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3 日公布9.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3152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6 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1 日公布10. 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4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4, 18至22條
刪除第7, 14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3 日公布11. 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2498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8~22 條條文;並刪除第 7、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7 日 修正第8, 18條
增訂第5之1, 6之1, 20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8 日公布12.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635號令公布增訂第 5-1、6-1、20-1 條條文;並修正第 8、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第8條
增訂第8之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14 日公布13.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增訂第8之2條
刪除第12條
修正第4, 1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公布14.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24條
增訂第8之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8-3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9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1992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11, 19, 24條
增訂第8之4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公布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9、24 條條文;增訂第 8-4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23868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4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400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186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公布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4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內政部置左列各署司
  一、衛生署。
  二、總務司。
  三、民政司。
  四、統計司。
  五、土地司。
  六、警政司。
  七、禮俗司。

第五條

  內政部非經立法院之議決,不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六條

  衛生署組織法另定之。

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五、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之編輯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圖書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第八條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選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六、關於徵兵及徵發事項。
  七、關於賑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項。
  八、關於國籍事項。

第九條

  統計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土地統計事項。
  三、關於民政、警政、禮俗、統計事項。
  四、關於統計材料之編製及刊行事項。
  五、關於統計人員之訓練及考覈事項。
  六、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第十條

  土地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二、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三、關於水利之調查、測繪及水源、水道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水災之防禦事項。
  五、關於疆界之整理及圖誌之徵集、編審事項。
  在中央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關於土地行政及土地調查、測量、登記、估價之籌備事項,暫由土地司掌理之。

第十一條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厘訂及其機關設置事項。
  二、關於警察官吏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三、關於警察經費事項。
  四、關於警察教育事項。
  五、關於行政警察事項。
  六、關於外事警察事項。
  七、關於團防事項。
  八、關於出版品登記事項。

第十二條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厘訂禮制事項。
  二、關於審訂樂典事項。
  三、關於改良風俗事項。
  四、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五、關於褒揚事項。
  六、關於名勝、古蹟之保存管理事項。
  七、關於寺廟僧道之管理登記事項。
  八、關於教會立案事項。

第十三條

  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四條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內政部設祕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六條

  內政部設參事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七條

  內政部設司長六人,分掌主管事務。

第十八條

  內政部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七十二人至九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十九條

  內政部設技正六人,技士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編審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得設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考察辦理內政一切成績。

第二十二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簡任,其餘秘書、技正及科長、編審、視察均薦任,科員、技士委任。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二十四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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