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 对《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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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6日下午对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体现了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具有鲜明的辨识度,有利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利于新征程上持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十分必要,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作出决定的形式设立全国生态日。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6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
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对全国生态日的名称作出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名称问题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已作了认真论证研究,建议不作调整。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统筹考虑地方生态日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有关地方根据设立全国生态日的精神,作出必要调整。
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组织好全国生态日活动,统筹开展生态文明相关活动日活动,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好今年8月15日第一个全国生态日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并以此为契机,持续不懈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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