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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設立全國生態日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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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關於設立全國生態日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設立全國生態日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生態日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五號
——2023年6月2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設立全國生態日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6月2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6月26日下午對關於設立全國生態日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了科學指引和根本遵循。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髮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生態文明建設取得舉世矚目成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深入人心。將8月15日設立為全國生態日,體現了首創性、標誌性、獨特性,具有鮮明的辨識度,有利於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有利於新征程上持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十分必要,贊成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作出決定的形式設立全國生態日。決定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6月26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是可行的。

有的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對全國生態日的名稱作出調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名稱問題在決定草案起草過程中已作了認真論證研究,建議不作調整。

有的常委委員建議統籌考慮地方生態日的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有關地方根據設立全國生態日的精神,作出必要調整。

有的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組織好全國生態日活動,統籌開展生態文明相關活動日活動,各有側重、突出特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有關方面認真研究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加強組織領導,開展好今年8月15日第一個全國生態日宣傳教育活動,確保取得實效,並以此為契機,持續不懈推動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生態日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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