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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5週年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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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5週年聯合聲明
第001號
中華民國外交部、美國在台協會、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2020年6月1日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0/06/01

第001號

「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成立於2015年6月1日,旨在提供平臺讓臺灣能對全球問題作出貢獻,並與區域夥伴分享其專業。臺灣屢次遭國際組織拒於門外,使得世界各國無法汲取臺灣在人道援助、技術實務,以及成為民主成功故事的豐富經驗。透過GCTF工作坊,臺灣與「美國在台協會」及2019年加入的「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共同向印太區域及全球各國分享其專業。

今天適逢GCTF成立5週年,我們深感榮幸共同慶祝這個平臺透過多元方式因應全球多項重大挑戰,並協助公、私部門及公民社會強化能力建構。迄今已為數百名來自全球數十餘國的學員提供各項訓練。議題包括公共衛生、能源安全、災害防救、執法合作、媒體識讀及婦女賦權等不同領域。

為進一步強化此三邊夥伴關係,我們將透過下列方式擴大合作領域:

  • 增加GCTF工作坊的場次、擴大活動規模及拓展議題範疇,並在海外舉辦更多活動;
  • 擴大理念相近國家參與GCTF的深度及廣度,包括合辦訓練計畫;
  • 外交部北美司增設「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小組」,作為GCTF秘書處;
  • 成立「GCTF校友網絡」以建立並擴大歷屆參與者的人脈網絡,並規劃各式校友活動。

我們對GCTF過去5年來的成就引以為傲。我們盼能持續擴大此夥伴關係,造福全球人民。

外交部長

吳釗燮

美國在台協會處長

酈英傑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代表

泉裕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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