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合作暨训练架构5周年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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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合作暨训练架构5周年联合声明
第001号
中华民国外交部、美国在台协会、日本台湾交流协会
2020年6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外交部

2020/06/01

第001号

“全球合作暨训练架构”成立于2015年6月1日,旨在提供平台让台湾能对全球问题作出贡献,并与区域伙伴分享其专业。台湾屡次遭国际组织拒于门外,使得世界各国无法汲取台湾在人道援助、技术实务,以及成为民主成功故事的丰富经验。透过GCTF工作坊,台湾与“美国在台协会”及2019年加入的“日本台湾交流协会”,共同向印太区域及全球各国分享其专业。

今天适逢GCTF成立5周年,我们深感荣幸共同庆祝这个平台透过多元方式因应全球多项重大挑战,并协助公、私部门及公民社会强化能力建构。迄今已为数百名来自全球数十馀国的学员提供各项训练。议题包括公共卫生、能源安全、灾害防救、执法合作、媒体识读及妇女赋权等不同领域。

为进一步强化此三边伙伴关系,我们将透过下列方式扩大合作领域:

  • 增加GCTF工作坊的场次、扩大活动规模及拓展议题范畴,并在海外举办更多活动;
  • 扩大理念相近国家参与GCTF的深度及广度,包括合办训练计画;
  • 外交部北美司增设“全球合作暨训练架构小组”,作为GCTF秘书处;
  • 成立“GCTF校友网络”以建立并扩大历届参与者的人脉网络,并规划各式校友活动。

我们对GCTF过去5年来的成就引以为傲。我们盼能持续扩大此伙伴关系,造福全球人民。

外交部长

吴钊燮

美国在台协会处长

郦英杰

日本台湾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代表

泉裕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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