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改单位暂停释放犯罪分子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公安部关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改单位暂停释放犯罪分子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66年10月14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并报党委:

最近有些地方建议,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期,暂停释放犯人。我们同意这个建议。决定在运动期间,各地劳改单位对服刑期满的犯人和期满的劳动教养分子,原则上暂停释放回籍。已经留场就业的人员也暂停清理遣送。某些特殊情况必须放回的,应当经省市公安厅、局批准,并且要同当地公安机关事先联系好,安置落实,派干部遣送。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