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公安部關於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勞改單位暫停釋放犯罪分子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公安部關於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勞改單位暫停釋放犯罪分子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66年10月14日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並報黨委:

最近有些地方建議,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時期,暫停釋放犯人。我們同意這個建議。決定在運動期間,各地勞改單位對服刑期滿的犯人和期滿的勞動教養分子,原則上暫停釋放回籍。已經留場就業的人員也暫停清理遣送。某些特殊情況必須放回的,應當經省市公安廳、局批准,並且要同當地公安機關事先聯繫好,安置落實,派幹部遣送。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