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勞改單位暫停釋放犯罪分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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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勞改單位暫停釋放犯罪分子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66年10月14日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並報黨委:

最近有些地方建議,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時期,暫停釋放犯人。我們同意這個建議。決定在運動期間,各地勞改單位對服刑期滿的犯人和期滿的勞動教養分子,原則上暫停釋放回籍。已經留場就業的人員也暫停清理遣送。某些特殊情況必須放回的,應當經省市公安廳、局批准,並且要同當地公安機關事先聯繫好,安置落實,派幹部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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