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 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 | 关于《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王晓萍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4年9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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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王晓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编辑]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实施这一重大改革提出明确要求。
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是上世纪50年代根据我国基本国情确定的。197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再次予以明确。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施行以来,对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迫切需要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一是适应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普遍增加的客观情况,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我国人均预期寿命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40岁左右提高到78.6岁,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改革开放初期的8年多增加到14年。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提高人力资本投入产出比,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二是适应劳动年龄人口变化,增加全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从2012年起持续下降,年均减少300万人以上,未来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还将进一步降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稳定劳动参与率,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三是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优化职业生涯规划自主选择。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体现自愿、弹性,劳动者可以更好平衡工作与生活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过程
[编辑]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战略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基本国情,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坚持统一规范与适度弹性相结合,稳妥有序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增加全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改革方案形成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围绕改革目标、节奏、时机等重大问题,组织系列课题研究、持续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改革思路。梳理国外相关做法,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加强测算分析,研究改革对劳动力供给等影响。二是充分论证评估。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对男女职工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弹性退休制度等论证评估,重点突出自愿、弹性,更加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聚焦群众关心关切,完善保障措施,同步提出促进青年人就业、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养老等方面配套政策。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意见,广泛听取一线职工、用人单位、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建议,逐条梳理分析,尽可能吸收采纳。
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工作稳妥实施,需要将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据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三、主要内容
[编辑]《草案》包括正文、《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正文部分,共5条。一是明确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目标。二是明确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推进养老托育等方面的职责。四是批准《办法》,同时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五是明确施行日期,同时废止与《办法》不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干部、工人退休办法的3个决议、决定。
(二)《办法》部分,共9条。一是小步调整,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用15年时间,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二是设立5年缓冲期,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三是体现自愿、弹性,实施弹性退休制度。为满足职工多元化需求,增强制度灵活性,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最长不超过3年,但不早于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3年。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四是增强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规定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退休年龄等挂钩,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五是体现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规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7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六是坚持统筹兼顾,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为回应相关群体关切,做好政策衔接,规定加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的权益保障,明确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龄人员的保障措施,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此外,为便于公众理解、查询法定退休年龄,《办法》后附4张表格,分别明确了男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的女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的女职工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等。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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