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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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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 關於《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王曉萍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4年9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五號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關於《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王曉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

一、出台決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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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涉及廣大職工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實施這一重大改革提出明確要求。

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是上世紀50年代根據我國基本國情確定的。197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再次予以明確。現行法定退休年齡施行以來,對維護勞動者基本權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年齡結構變化,迫切需要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一是適應我國人均預期壽命、新增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普遍增加的客觀情況,提升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效率。我國人均預期壽命由新中國成立之初的40歲左右提高到78.6歲,新增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從改革開放初期的8年多增加到14年。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可以提高人力資本投入產出比,充分開發利用人力資源。二是適應勞動年齡人口變化,增加全社會勞動力有效供給。我國勞動年齡人口數量從2012年起持續下降,年均減少300萬人以上,未來勞動年齡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還將進一步降低。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可以穩定勞動參與率,保持經濟社會發展動力和活力。三是適應勞動者多樣化需求,優化職業生涯規劃自主選擇。延遲法定退休年齡體現自願、彈性,勞動者可以更好平衡工作與生活需求。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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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着眼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戰略安排,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基本國情,堅持系統觀念,統籌發展和安全,綜合考慮我國人均預期壽命、健康水平、人口結構、國民受教育程度、勞動力供給等因素,堅持統一規範與適度彈性相結合,穩妥有序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增加全社會勞動力有效供給,以人口高質量發展支撐中國式現代化。

改革方案形成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調查研究。圍繞改革目標、節奏、時機等重大問題,組織系列課題研究、持續開展專題調研,研究提出改革思路。梳理國外相關做法,總結分析經驗教訓。加強測算分析,研究改革對勞動力供給等影響。二是充分論證評估。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對男女職工退休年齡、最低繳費年限、彈性退休制度等論證評估,重點突出自願、彈性,更加有利於人力資源開發利用。聚焦群眾關心關切,完善保障措施,同步提出促進青年人就業、臨近法定退休年齡的大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養老等方面配套政策。三是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人民團體意見,廣泛聽取一線職工、用人單位、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方面意見建議。對收到的意見建議,逐條梳理分析,儘可能吸收採納。

為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保障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工作穩妥實施,需要將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予以明確,並向社會公布實施。據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徵求有關單位意見並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送審稿)》。司法部徵求了有關單位意見,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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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包括正文、《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正文部分,共5條。一是明確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目標。二是明確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堅持小步調整、彈性實施、分類推進、統籌兼顧的原則。三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鼓勵和支持就業創業、保障勞動者權益、推進養老托育等方面的職責。四是批准《辦法》,同時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落實《辦法》進行補充和細化。五是明確施行日期,同時廢止與《辦法》不一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幹部、工人退休辦法的3個決議、決定。

(二)《辦法》部分,共9條。一是小步調整,逐步延遲法定退休年齡。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用15年時間,男職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4個月延遲1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63周歲和58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2個月延遲1個月,逐步延遲至55周歲。二是設立5年緩衝期,逐步提高最低繳費年限。規定從2030年1月1日起,將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由目前的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三是體現自願、彈性,實施彈性退休制度。為滿足職工多元化需求,增強制度靈活性,規定職工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最長不超過3年,但不早於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最長不超過3年。實施中不得違背職工意願,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四是增強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健全養老保險激勵機制。規定基礎養老金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退休年齡等掛鉤,鼓勵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晚退多得。五是體現就業優先戰略,健全就業保障制度。規定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支持青年人就業創業,強化大齡勞動者就業崗位開發,完善困難人員就業援助,7加強對就業年齡歧視的防範和治理,激勵用人單位吸納更多大齡勞動者就業。六是堅持統籌兼顧,完善相關保障措施。為回應相關群體關切,做好政策銜接,規定加強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群體的權益保障,明確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大齡人員的保障措施,規範完善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政策,健全養老托育服務體系。

此外,為便於公眾理解、查詢法定退休年齡,《辦法》後附4張表格,分別明確了男職工、原法定退休年齡55周歲的女職工、原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的女職工延遲後的法定退休年齡以及最低繳費年限等。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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