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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布隆迪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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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布隆迪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1年10月13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起恢复两国之间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仲曦东
(签字)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代表
普罗泰·曼戈纳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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