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布隆迪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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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布隆迪共和国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1年10月13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起恢复两国之间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仲曦东
(签字)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代表
普罗泰·曼戈纳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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