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布隆迪共和國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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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布隆迪共和國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71年10月13日於達累斯薩拉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國政府為了發展兩國友好合作關係,決定自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起恢復兩國之間的大使級外交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仲曦東
(簽字)

布隆迪共和國政府代表
普羅泰·曼戈納
(簽字)

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於達累斯薩拉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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