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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协议文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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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协议文件的报告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 吴学谦(代表国务院)
1984年11月6日于北京市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的决议
(1984年11月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我国政府同英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会谈,历时两年,已于1984年9月18日圆满达成了协议。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在9月26日进行了草签,协议全文也于当天公布。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包括一个主体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三个附件。三个附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土地契约》。此外,两国政府在正式签署协议时,还将就部分香港居民的旅行证件问题互致备忘录。

  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是双方本着以大局为重和友好合作的精神,经过慎重和耐心的谈判达成的。协议确认了我国将在1997年7月1日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同时载入了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并作出了使香港保持繁荣和稳定的其他各项安排。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完全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值得庆贺的重大历史事件。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协议的全部文件,并就若干有关情况和问题报告并说明如下:

  一、我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

  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1856年,英国又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缔结《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区。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英国又乘列强瓜分中国之机,逼迫清政府于1898年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00多个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99年,到1997年期满。

  上述三个条约都是武装侵略的产物。中国人民从来不承认这些不平等条约。辛亥革命后的历届中国政府也都没有承认过上述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多次阐明我国对香港问题的立场,即: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对于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暂时维持现状。

  1972年3月8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的信中,重申了中国政府的立场,指出:“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委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上述的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1972年11月8日,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委会的报告。

  七十年代末,随着“新界”租期届满日趋接近,英国方面希望了解我国对解决香港问题的态度。香港的中外投资者对香港的前途也表示关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全国人民同心协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祖国统一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三大任务而努力奋斗。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我国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是:(一)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能再晚;(二)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为实现上述我国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我国领导人经过深思熟虑,提出要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来解决香港问题。据此,在广泛听取香港同胞和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及时制订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我国在恢复行使主权后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4年5月15日,赵紫阳总理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5月30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相应决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从而对我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大政方针给予了肯定。

  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收回香港以后,根据我国宪法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绝不意味带有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财政预决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交和国防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军费也不由特别行政区负担。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由香港当地人自己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特别行政区的自身需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自行制定适用于香港的经济、贸易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不派人去管理。在香港居民中,98%是我们的同胞。他们绝大多数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的经济繁荣和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广大香港同胞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熟悉本地环境和资本主义管理方式。他们完全有能力把香港管好。中央不派人去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香港同胞当家作主的精神。

  此外,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某些涉外事务,特别是在经济、文化领域内的涉外事务。在外交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三)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将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居民可以象过去一样生活。香港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仍然享有。例如言论、出版自由,1997年以后会是很宽的。只要依法行事,不搞破坏,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徒和宗教组织可以同国际宗教组织保持原有的关系。

  香港的现行法律基本不变。当然,那些同《基本法》相抵触的例如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法律,必须删除或修改;另外还有一些法律由于实际情况变化也可能不再适用。除此之外,其他现行的法律保持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自由港和独立的关税地区。香港将继续保持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市场,保障资金进出自由。

  (四)照顾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

  在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英籍和其他外籍的一般公务、警政人员可同中国籍的人员一样,予以留用;他们的薪金、津贴不低于原来的标准。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以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其他职务,直至相当于现在“司”级部门的副职。当然,这些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且只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英国在香港的投资等经济利益,将受到法律保护和照顾。香港同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它们在香港的经济利益也将同样得到保护和照顾。

  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绝非权宜之计。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50年不变。允许香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资本主义制度,这并不影响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是一个10亿人口的大国。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管辖下,几百万人口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资本主义制度,非但无损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还可以发挥香港的有利条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

  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载入《联合声明》第三款,并在“附件一”中作了具体说明。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定不移地进行努力,务使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得到全面、妥善的贯彻执行。

  二、中英会谈的过程和有关协议几个问题的说明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应我国政府的邀请前来我国进行访问,同我国领导人就香港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双方领导人就此问题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并同意通过外交途径继续进行商谈。这就开始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外交会谈。

  从1982年10月至1983年6月,双方主要就一些原则问题进行了商谈,并就会谈的议程和其他程序问题达成了协议。

  1983年7月,会谈进入第二阶段。这一阶段从开始到今年9月,两国政府代表团共举行了22轮会谈。

  今年4月和7月,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爵士应我国政府的邀请两次来北京访问。我国领导人亲自同他会晤,对推动谈判的进展起了很大作用。此后,两国政府代表团又继续就协议的文字措词进行了反复的磋商,终于在9月18日全部达成协议。

  除关于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已在前面说明了外,我愿就有关协议的其他几个问题作一些简要的说明:

  (一)一般说来,国际间关于领土、主权的处理大多用条约的形式。但考虑到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属于我国内政,应该由我方作出声明;同时,在主权和治权问题的表述上也以采用“联合声明”的形式更为适宜。有关细节则以附件的形式加以说明。当然,从广义上说,“联合声明”也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同样具有国际法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二)中英谈判的终极目的就是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回香港,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经过严肃认真的谈判,双方同意在《联合声明》中对之作出明确的表述。《联合声明》第一款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声明》第二款载明:“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就圆满地解决了主权问题。

  (三)在香港的中国居民中,有一部分人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仍认为自己是中国人,祖国也一贯把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香港同胞当作中国公民看待。他们之所以领取英国护照,主要是为了外出经商、旅游、升学等的需要。我国政府将在协议正式签署时在备忘录中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可以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除了按照规定可领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还可在自愿基础上使用由英国政府签发的某种形式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英国政府不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给他们以领事保护。这样,就在不损害我国主权的原则下,妥善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四)香港的土地问题关系到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同意香港英国政府在过渡时期中可以批出超越1997年后50年的土地契约;并同意原港英政府批出将于1997年期满的地契可以续期50年,不补地价。《联合声明》附件三对每年批出的土地限额及其收入的分配,都作出了合理的规定,并规定《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在香港成立由中英双方官员组成的土地委员会。土地委员会将监察和审核每年批出土地的限额及其收入的分配和使用。香港英国政府每年如需批出超过50公倾的土地或需动用其收入中属于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部分,均须经中方代表同意。这样,既可以保障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这部分财政收入,又可以保持香港经济发展的连续性。

  (五)为了保证中英协议的实施和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双方同意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声明》附件二载明,联合联络小组是联络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它的职责是:就《联合声明》的实施进行磋商;讨论与1997年政权顺利交接有关的事宜;就双方商定的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小组将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在北京、伦敦和香港三地开会;自1988年7月1日起以香港为主要驻地,继续工作到2000年1月1日。

  (六)双方同意在协议草签后,还要依照各自的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并于今年年底前正式签署。根据协议,《联合声明》须经批准,两国政府将于明年6月30日以前在北京互换批准书,协议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三、和平解决香港问题的重大意义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公布后,立即得到香港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舆论的拥护和赞赏。香港广大同胞都对《联合声明》表示满意和欢迎。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发表声明,赞扬中英谈判的成功,是在当前国际关系中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复杂问题的一项突出的范例。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97年7月1日,香港将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中国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一洗中国人民蒙受了一百多年的民族耻辱,值得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庆贺。

  香港居民的绝大部分是我们的骨肉同胞。在过去漫长的岁月中,祖国人民始终关注着香港,香港同胞也从来没有减弱对祖国的热爱。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消除了香港内外对于香港前途的各种疑虑,从而有利于香港保持长期的繁荣和稳定,继续发挥它作为国际港口城市的作用,对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更多的贡献。

  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性质不同,但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对解决台湾问题是同样适用的。香港问题的解决,对台湾当局和台湾人民肯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完成。

  (二)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

  香港同世界各国和地区,首先是同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和贸易交往。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有利于这种经济关系的保持和发展,并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达成协议,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所提供的新经验,已经在国际上产生良好的反响。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就曾指出:中英两国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应该大力提倡,这恰恰是我们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非常需要的。我们相信,国家之间不论是历史遗留的问题,或是当前发生的争端,只要有关国家抱着真诚的态度,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和谈判,都是可以解决的。这样做,不仅符合有关国家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

  (三)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标志着中英友好合作关系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中英正式建交以来,中英两国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有着良好的发展。现在,两国政府又本着友好合作、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和平谈判,就香港问题达成圆满协议。这就消除了在两国关系前进的道路上存在的障碍。中英两国对于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有着共同的利益。我们相信,中英两国将本着在会谈过程中所体现的友好合作精神,在过渡时期中进一步密切合作,以保证协议的顺利贯彻执行。我们也相信,随着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两国之间已有的友好合作关系,必将获得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现在,我谨代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的全部文件,连同以上报告和说明加以审议。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  吴学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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