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2号) (玉环市)
←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1号)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2号) 制定机关:玉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 |
来自玉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现就依法惩治妨碍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来自疫源区湖北及1月16日之后从温州等其他疫情高发区返玉的人员,不主动向所在村居(社区)、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等报告,或拒不落实居家观察的,一律依法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送指定地点集中医学观察。被隔离者因不落实居家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一律依法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予以刑事拘留。
二、经医学确认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拒不接受隔离治疗,一律依法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隔离;遇阻挠、妨碍的,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擅自逃离隔离治疗区的,一律依法由公安机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予以刑事拘留。
三、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不服从管理,私自外出或前往公共场所的,一律依法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拘留;不听从工作人员劝说,强行离开或冲闯卡口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或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
四、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乡镇(街道)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不服从相关卡点的身份核查、体温测试等检查的,一律依法以扰乱单位秩序或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予以刑事拘留。
五、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编造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刑事拘留。
六、不响应政府不外出、不聚集号召,疫情期间驾车外出,交通违法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符合扣车扣证条件的,一律扣留;参与赌博等聚众违法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疫情防控期间,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七、违反玉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玉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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