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2號) (玉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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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1號) 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2號)
制定機關:玉環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
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號)
來自玉環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眾號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現就依法懲治妨礙疫情防控、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來自疫源區湖北及1月16日之後從溫州等其他疫情高發區返玉的人員,不主動向所在村居(社區)、鄉鎮(街道)或工作單位等報告,或拒不落實居家觀察的,一律依法以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送指定地點集中醫學觀察。被隔離者因不落實居家觀察造成疫情傳播的,一律依法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予以刑事拘留。

  二、經醫學確認的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拒不接受隔離治療,一律依法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措施進行隔離;遇阻撓、妨礙的,以阻礙執行職務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以妨害公務罪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擅自逃離隔離治療區的,一律依法由公安機關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予以刑事拘留。

  三、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對象,不服從管理,私自外出或前往公共場所的,一律依法以其他方法擾亂公共秩序予以行政拘留;不聽從工作人員勸說,強行離開或沖闖卡口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或阻礙執行職務予以行政拘留。

  四、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鄉鎮(街道)及其他職能部門工作,不服從相關卡點的身份核查、體溫測試等檢查的,一律依法以擾亂單位秩序或阻礙執行職務予以行政拘留;暴力威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予以刑事拘留。

  五、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編造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疫情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予以刑事拘留。

  六、不響應政府不外出、不聚集號召,疫情期間駕車外出,交通違法的,一律依法從嚴處理,符合扣車扣證條件的,一律扣留;參與賭博等聚眾違法活動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疫情防控期間,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一律依法從嚴處理,同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七、違反玉環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玉環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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