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9号) (玉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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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8号)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9号) 制定机关:玉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4日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0号) |
来自玉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饮经营单位经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备案,并签订承诺书后,可恢复堂食经营服务。
二、恢复运营的省际(除湖北省外)、市际(除温州地区外)、县际客运班线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确保班车恢复营运“上车有把关,运输有监控,运达有交接,全程可追溯”。途经湖北省的客运班车中途严禁上下客。
三、零售药店允许出售适应症含“发热”“咳嗽”等内容的药品,须建立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购买治疗发热、咳嗽以及抗病毒药品的人员,抄告所在乡镇(街道)。
玉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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