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
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4号 2023年12月15日于北京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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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2023年第11号公告,决定就台湾地区制定并正在实施的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相关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调查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贸易壁垒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最终调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编辑](一)申请人。
[编辑]2023年3月17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贸易壁垒调查申请,请求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现有会员包括了食品土畜、五矿化工、纺织品领域的主要生产和出口企业,与被调查措施涉及产品的生产或供应有直接关系,符合《调查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二)申请人请求。
[编辑]申请人主张,台湾地区通过颁布规定和公开发布产品清单的形式,禁止进口大陆2455项产品(截至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对大陆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造成阻碍或限制。两岸同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台湾地区对大陆实行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其在世贸组织规则下应当承担的义务,构成贸易壁垒。
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立案调查,以维护相关产业和企业合法权益。
(三)立案公告。
[编辑]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调查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且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调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据的规定。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2023年第11号公告,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
(四)通知利害关系方。
[编辑]根据《调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通过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书面通知了“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1]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的查询方式。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开发布了立案公告。
(五)信息公开。
[编辑]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调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并将立案公告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在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利害关系方评论。
[编辑]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先后收到申请人及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及大陆有关企业关于被调查措施的基本情况、对相关产业行业的负面贸易影响、对本次调查的意见建议等书面评论意见。
(七)收集、核实相关事实。
[编辑]调查机关对申请书中提交的与被调查措施相关的事实材料进行了核实。同时,根据《调查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调查机关自主收集核实了与被调查措施有关的“法规”、涉及产品清单等信息。
(八)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及接收公众评论意见。
[编辑]为保证本次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调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在商务部网站发布通知,邀请与本次调查相关的大陆企业、大陆商协会、台湾地区企业和商协会以及相关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基于自愿自主原则,填答调查问卷和提交贸易壁垒调查评论意见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来自大陆企业、大陆商协会、台湾地区企业提交的共183份调查问卷答卷和20份公众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充分考虑了调查问卷答卷和评论意见表中的相关内容。
(九)开展实地调查。
[编辑]为了解大陆企业和产业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具体情况,调查机关在调查期间通过赴大陆对台贸易的主要省份进行实地调查、召开企业座谈会、走访大陆相关行业商协会等方式,了解被调查措施对大陆出口企业和相关产业的影响。
(十)发布延期公告。
[编辑]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调查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发布202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
二、关于被调查措施构成贸易壁垒的认定
[编辑](一)调查查明的相关事实。
[编辑]1.台湾地区通过相关“法规”对大陆产品实行禁止进口制度。
[编辑]调查显示,台湾地区主要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大陆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规定”)等“法规”[2]禁止进口大陆产品。
上述“条例”“办法”和“规定”设立了一套总体上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制度,即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许可或在其他个别例外情况下才允许进口大陆产品。禁止进口的大陆产品被列入了“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3]进行管理,并不定期更新。
(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编辑]1992年7月31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并于1992年9月18日正式施行。该“条例”共六章96条,就“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间的民间各种往来进行规定。该“条例”最新修订时间为2022年6月8日。
该“条例”第35条第3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只有经台湾地区主管部门许可,才可以从事台湾地区与大陆间贸易,否则不得开展两岸之间的贸易。具体“许可、输出入物品项目与规定、开放条件与程序、停止输出入之规定及其他输出入管理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台湾地区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同时,该“条例”第86条还就违反上述要求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即“违反第35条第3项规定从事贸易行为者,除依其他法律规定处罚外,主管部门得停止其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入货品或废止其出进口厂商登记”。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编辑]1993年4月26日,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35条第3项的授权,颁布施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就台湾地区相关人员和机构从事两岸贸易进行规定。该“办法”最新修订时间是2022年3月16日。
该“办法”第4条第3项确认了两岸之间开展贸易必须获得许可的要求,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免办许可。“办法”第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大陆物品原则上“不得输入台湾地区”,除非符合“办法”第7条第1项下所列举的十三个例外条件,包括第1项第1款“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该条款还授权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公告大陆物品输入的具体条件。对于已经准许进口的物品,“办法”第8条第2项规定,因情势变更或基于政策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进口该物品。
(3)“大陆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
[编辑]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还根据上述“办法”发布了“大陆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就具体实施大陆物品输入管理进行规定。该“规定”目前可查询到的最新修订时间为2003年7月21日。
根据“规定”第1条要求,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通过“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办理相关货物进口程序,将自大陆进口的货物分为三类:①不准许进口:相关货物列入“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②有条件准许进口:相关货物列入“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及③准许进口:相关货物列入“大陆物品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
2.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数量庞大,且近年来呈现扩大趋势。
[编辑]调查显示,根据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本调查立案时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数量为2455项,在调查期间又调整至2509项[4],广泛涉及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97个税则章别中的61个,占税则章别全部货物的比例为20.03%。2509项中有1423项是台湾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采取措施禁止进口的货物。
从产品类别看,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2509项产品涵盖农产品和工业品,其中涉及农产品1077项,占税则章别农产品(第1至24章)和全部货物的比例分别为36.45%和8.6%;涉及工业品1432项,占税则章别工业品(第25至97章)和全部货物的比例分别为14.96%和11.43%。上述禁止进口产品中包含大量民生必需品,如农产品项下的米面油、新鲜水果、蔬菜、乳制品、鸡蛋等,工业品项下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
台湾地区与大陆均依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制定税则号,其中台湾地区制定的“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所列的“货品号列”为11位编码,大陆税则号码则为8位编码。调查显示,台湾地区与大陆税则号的前6位编码可直接对应,6位以后的编码有所不同。调查机关结合前6位编码和涉及产品的具体描述,确定了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对应产品,并据此统计了大陆相关产品出口数据。
3.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具体实施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相关受影响企业缺乏参与机会和救济渠道。
[编辑]一是禁止进口产品清单制定过程不透明,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应“定期检讨开放输入大陆地区物品项目,并可以依据厂商建议开放项目”,但参与调查的企业表示未参与过该“检讨程序”,89%的参与调查企业表示甚至“不知道有检讨程序”。
二是相关企业表示无法对禁止进口产品清单提出评论意见,64%的参与调查企业表示“不了解如何对列入禁止进口产品清单提出评论意见”,34%的参与调查企业表示“在禁止进口产品清单生效前未被给予公开评论的机会”。
三是参与调查的企业表示不了解相关产品被列入禁止进口产品清单的具体理由。96%的参与调查企业表示“未被提前告知相关产品被列入禁止进口清单以及具体列入理由”,调查同时发现,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也未针对每一项产品说明列入禁止进口清单的理由。
四是参与调查的绝大多数企业表示在禁止进口产品清单生效后,企业缺乏相关救济渠道。
4.世贸组织秘书处报告多次对台湾地区相关措施表达关注,但其未修改措施也未完整履行通报义务。
[编辑]调查显示,世贸组织分别于2006年、2010年、2014年、2018年、2023年对台湾地区进行5次贸易政策审议。在历次审议中,世贸组织秘书处报告均注意到,台湾地区对大陆部分产品实施进口禁令。2023年9月,在最新发布的秘书处报告中提到“中国台北对两岸直接进口商品有额外的禁止进口措施,该措施适用于2455项10位税则号货物,主要包括活动物及其产品、蔬菜、预制食品、运输设备和纺织品”。
在5次审议发言中,大陆均就台湾地区歧视性措施表达关注,呼吁其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歧视性措施,以公平、开放、共赢的方式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但其并未修改相关措施。在2023年11月世贸组织第五次对台贸易政策审议中,大陆再次指出,台湾地区单方面禁止大陆输入产品约2500项,这样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涉嫌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也必将损害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和台湾地区自身利益。
同时,根据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2012年6月22日通过的《数量限制通报程序的决定》,成员应当向世贸组织完整通报2012年9月30日仍然生效的数量限制措施,并在此后每两年向世贸组织进行完整通报。调查显示,台湾地区曾于2022年9月30日向世贸组织通报实施并仍然生效的数量限制措施,具体涉及93项货物,包括针对大陆的数量限制措施所涉及的22项货物,其余2000余项货物均未向世贸组织进行完整通报。
5.大陆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长期惠台让利,台湾地区却未实质减少对大陆的贸易限制。
[编辑]2010年6月,两岸在“九二共识”基础上,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ECFA项下大陆对台湾地区降税产品539项、台湾地区对大陆降税产品267项。大陆在ECFA项下对台湾地区降税的早期收获货品清单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分两年三阶段于2013年1月1日起早收清单全部产品降为零关税。
截至2022年底,据大陆海关统计,大陆累计进口享受ECFA关税优惠货物货值8852.6亿元人民币(约合1345.3亿美元),关税减让560.6亿元人民币(约合85.2亿美元);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大陆累计出口享受ECFA关税优惠货物货值7479.5亿新台币(约合251亿美元),关税减让306.1亿新台币(约合9.7亿美元)。从关税减让情况看,台湾地区获益是大陆的约8.8倍。
调查机关注意到,大陆和台湾地区相关工商业界多次表示,希望台湾地区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措施,促进两岸经贸交流正常化发展,更好惠及两岸民生福祉。此外,参与调查的企业反映,被调查措施对台湾地区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包括导致台湾地区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明显偏高,造成台湾地区市场同类产品出现供应短缺或不足,影响两岸产业链和供应链发展。如果台湾地区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措施,可丰富台湾地区企业和民众对更多质优价廉供应来源的选择,降低台湾地区企业生产成本和民众生活成本,减少台湾地区对其他供应链或单一供应链的依赖等。参与本次调查的企业和商协会呼吁台湾地区尽快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措施。
(二)关于被调查措施是否存在《调查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编辑]根据《调查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措施是否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大陆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规定的相关义务。
[编辑]《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规定:
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注意到,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核心原则。《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禁止歧视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以确保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将产品出口到其他成员时,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并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
调查显示,根据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大陆产品原则上可以自由出口台湾地区市场。然而,台湾地区针对大陆的禁止进口制度却原则上禁止进口所有来自大陆的产品,大陆产品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包括获得许可后)才可以出口至台湾地区。因此,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台湾地区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产品出口机会”并没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来自大陆的同类产品。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1条规定的相关义务。
[编辑]《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1条规定:
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调查机关注意到,《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1条总体上禁止除了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之外的,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出口实施的“限制”和“禁止”,要求世贸组织成员避免实施数量限制,并且不应当无正当、具体理由阻止任何成员的任何产品进入其市场。
调查显示,台湾地区通过颁布施行“条例”“办法”“规定”等,设立了一套针对大陆产品的禁止进口制度。该制度原则上禁止进口所有来自大陆的产品,只有在个别例外情况下,或经许可后才允许进口。台湾地区还以维持并不定期更新相关“汇总表”的方式具体实施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制度。台湾地区针对大陆产品设立并维持的禁止进口制度构成“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税费外的禁止或限制”,并且在事实上禁止了大陆部分产品出口至台湾地区。
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规定的相关义务。
[编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第一条规定,
本协议的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规定: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作为ECFA的缔约方,台湾地区应通过各种政策和行动确保ECFA的目标获得实现,同时基于ECFA第二条作出的明确承诺,双方应当承担“逐步减少或消除”货物贸易壁垒的义务。尽管在履行该义务时,需“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但双方不应在ECFA生效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增加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调查显示,ECFA生效后,台湾地区不仅未逐步减少对大陆的禁止进口产品数量,还在不断扩大禁止进口产品范围。仅在本次调查期间,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数量就由调查立案时的2455项增加至2460项,后又调整至2509项。台湾地区自ECFA生效以来,不仅未能逐步减少或消除对大陆的贸易限制,反而不断增加禁止进口大陆产品数量,未能履行ECFA第二条规定的“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义务,对ECFA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措施存在《调查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三)关于被调查措施是否存在《调查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编辑]根据《调查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对大陆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以及对大陆产品在台湾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
1.被调查措施对大陆的总体影响。
[编辑](1)被调查措施对大陆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编辑]被调查措施直接导致2509项大陆产品被禁止进口到台湾地区,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2022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口相关产品约279.5亿美元,据大陆海关统计,大陆同期对全球出口相关产品约3681.1亿美元。
调查显示,大陆相关产品出口竞争力具有较强优势,被调查措施涉及产品中,有80余项农产品大陆出口额在全球占比高于20%,有70余项工业品大陆出口额在全球占比高于50%。同时,鉴于两岸距离相近,交通运输便利,大陆相关产品可以更好满足台湾地区市场需求。但是由于台湾地区长期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导致大陆相关产品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
调查显示,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中,七成以上企业表示有能力也有意愿对台湾地区出口,但被调查措施对其经营的相关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造成了阻碍或者限制。大陆相关商协会在答卷中表示,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大陆相关产品无法进入台湾地区市场,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被来自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替代。根据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在过去20年间,台湾地区自其他地区进口相关产品的金额从约48亿美元增至约280亿美元。其中,农产品从约8亿美元增至约90亿美元,增长约11倍,工业品从约40亿美元增至约190亿美元,增长约4.8倍。
调查显示,两岸先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两岸贸易额从2002年的446.7亿美元增至2022年的3196.8亿美元,增长616%。然而,两岸间的贸易往来极度不平衡,大陆对台湾地区的贸易逆差由2002年的314.9亿美元扩大至2022年的1565亿美元,增长397%。被调查措施是造成两岸间贸易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2)被调查措施对大陆产品在台湾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损害。
[编辑]调查显示,被调查措施减少了大陆相关产品参与台湾地区市场竞争的机会,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中,近六成企业表示被调查措施对其产品在台湾地区的市场竞争力造成损害。
在产能利用率方面,约四分之一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表示,被调查措施导致其产能利用率下降或未能得到有效释放。所有参与调查的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均认为,如果没有被调查措施的限制,其经营的相关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将得到提升。其中,八成企业表示预计提升的幅度为5%左右,近两成企业表示预计提升的幅度为5%至10%。
在市场份额方面,半数以上参与调查的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表示,其相关产品在台湾地区的市场占有率的潜在损失较大。部分企业表示在不受被调查措施限制的情况下,其生产或销售的相关产品在台湾地区的市场份额占比预计能达到5%至20%之间。
在营业收入方面,半数以上参与调查的受影响大陆企业表示其营业收入会受到潜在损失,部分企业表示,如果没有被调查措施的限制,其预期的总营业额与2022年实际营业额相比预计将增长10%至20%。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调查的大陆企业中,近八成企业为2022年总营业额在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企业,在此总营业额基数下,仅参与调查的受影响大陆企业潜在受损金额每年至少为数亿元人民币。
(3)被调查措施对两岸产业链供应链交流合作造成影响。
[编辑]调查显示,被调查措施导致大陆与台湾地区企业在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交流、投融资等方面受到直接影响。参与调查的大陆商协会指出,大陆地区众多企业,特别是在大陆经营的台湾地区企业,了解台湾地区的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喜好,原本能为台湾地区提供更多的优质大陆产品,却囿于台湾地区的限制措施无法从事正常的对台贸易,影响了两岸企业的合作与共同发展。八成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表示,被调查措施破坏了两岸业已存在的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阻碍了两岸产业链和供应链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参与调查的台湾地区企业也期望通过取消被调查措施,增进两岸产业链和供应链交流与合作。
2.被调查措施对大陆主要产业和出口产品的影响。
[编辑](1)农产品领域。
[编辑]台湾地区最新公布的禁止进口产品清单中涉及农产品1077项,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2022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口相关农产品约89.6亿美元,据大陆海关统计,大陆同期对全球出口相关农产品约448.9亿美元。受影响的农产品主要是水果、蔬菜等。
在水果产品方面,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大陆的鲜苹果、鲜葡萄、鲜柑橘、鲜梨等具有较强出口竞争力且台湾地区有消费需求的水果产品,无法进入台湾地区市场。以鲜苹果为例,2022年,台湾地区自日本、新西兰、美国、智利进口鲜苹果金额约为2.5亿美元,大陆同期鲜苹果出口总额约为10.4亿美元,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测算,仅鲜苹果一项产品,受被调查措施影响丧失的潜在出口额约6000万美元,协会相关会员企业的所有水果产品因被调查措施丧失的潜在出口额至少达1.7亿美元。
在蔬菜产品方面,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大蒜、蘑菇、木耳等大陆具有较强出口竞争力的蔬菜产品无法进入台湾市场。大陆相关行业协会表示,台湾地区对上述产品进口需求大,与目前主要出口东南亚地区相比,大陆蔬菜产品出口到台湾地区无论从距离上还是交通便捷性等方面都更具有优势。以大蒜为例,2022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大蒜产品金额约2000万美元,大陆同期对全球出口同类产品约24亿美元。此外,大陆出口的干木耳、干香菇等食用菌分别约占全球出口份额的95.3%和98.4%,全球竞争力强却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由于目前大陆主要出口的蔬菜品类均被台湾地区列入禁止进口产品清单,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测算,大陆蔬菜产品因被调查措施每年丧失的潜在出口额约25亿美元。
(2)工业品领域。
[编辑]台湾地区最新公布的禁止进口产品清单中涉及工业品1432项,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2022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口相关工业品约189.9亿美元,据大陆海关统计,大陆同期对全球出口相关工业品约3232.2亿美元。主要受影响产品包括五矿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和医药保健品。
在五矿化工产品方面,2022年台湾地区从全球进口五矿化工类产品总额为1547.83亿美元,从大陆进口五矿化工类产品为159.09亿美元,占比仅为10%;大陆进口台湾地区五矿化工类产品总额为238.92亿美元,大陆逆差为79.83亿美元。2022年台湾地区从全球进口的涉案产品项下的五矿化工产品金额为96.47亿美元,其中矿产品1.91亿美元,化工产品44.48亿美元,建材类产品50.08亿美元,但受限于被调查措施,大陆相关产品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如硅晶圆等半导体相关材料,2022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口“硅晶圆,直径12英寸及以上者”约为21.3亿美元,台湾地区对其他来源地执行零关税措施,但对大陆同类产品实行禁止进口。如大陆陶瓷砖产品品质高,种类多,价格具备竞争优势,大陆陶瓷砖2022年的出口额为49.62亿美元,台湾地区每年进口建陶产品1.4亿美元,大陆产品完全可以满足台湾地区的市场需求,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测算,该产品因被调查措施丧失的潜在出口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如钢铁及其制品,2022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钢铁产品金额约11.6亿美元,大陆同期对应产品出口额约407.7亿美元。如铜、铝及其制品,2022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铜铝产品金额约6.8亿美元,大陆同期对应产品出口额约123.6亿美元。农药和橡胶制品等石化产品也受到一定影响,2022年大陆“其他除草剂”产品对全球出口量约73万吨,出口金额约41亿美元,但受限于被调查措施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
在机电产品方面,2022年大陆机电产品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555.35亿美元,自台湾地区进口额为2114.2亿美元,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顺差达1558.85亿美元,是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顺差的最大来源。被调查措施禁止多项民用、工业用机电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如光伏产品方面,大陆企业是全球光伏产品的主要生产商和供应商,“其他光伏电池(组件)”和“太阳电池(电池片)”两项主要产品2022年对全球出口额分别约412亿美元和37亿美元,占全球出口份额六成以上,具备充分的出口竞争力。如冰箱、空调、热水器等家电产品,2022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家电产品金额约2亿美元,大陆同期出口对应产品金额约157亿美元。如汽车产品,2022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汽车产品金额约71.8亿美元,而大陆同期对应产品出口额约563.5亿美元。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大陆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与综合竞争力位于全球前列,完全能够满足台湾地区市场需求。
在纺织品方面,2022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纺织服装产品金额约3.22亿美元,大陆同期相关产品出口额约445.2亿美元。如化纤产品中的“聚酯加工丝纱,非供零售用者”,2022年台湾地区进口该产品金额约3760.4万美元,大陆同期对应产品的出口额约25.1亿美元,具备充分的出口潜力,但台湾地区却禁止从大陆进口该类产品。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测算,如果台湾地区放开针对大陆纺织服装类产品的进口限制,预计大陆对台湾地区纺织服装产品有望增加1至2亿美元出口额。
在医药保健品方面,主要受影响产品包括人类医药用疫苗、激素类药品、检测试剂和医用敷料产品等。以医用敷料产品为例,大陆医用敷料出口产品占全球出口份额的55%左右,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反映,随着台湾地区老龄化护理需求增加、医疗跨领域技术整合水平提高,医用敷料市场呈现稳定增长趋势。大陆的医疗敷料产品能够满足台湾地区医疗发展需求,但受限于被调查措施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
3.被调查措施对大陆相关企业的影响。
[编辑]大陆相关企业在答卷中反映了其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具体情况。在工业领域,有些汽车玻璃生产企业生产技术领先,销量和全球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全球前列,但受限于被调查措施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有些光伏生产企业拥有垂直一体化产业链的先进技术,相关产品曾经出口过台湾地区,然而被禁止后无法再出口,市场份额被来自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替代。有些家电生产企业表示,台湾地区仅允许进口大陆家电散件产品,进入到台湾地区后需要在当地组装,增加了产品故障的风险,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成本造成负担。有些医疗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亚洲、欧洲、南美等地,但限于被调查措施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有些纺织品生产企业出口额占其营业额60%以上,然而向台湾地区出口额占总营业额的5%以下。在农业领域,有些水果出口企业的芦柑、茂谷柑和橙子等产品远销欧美,其中被列入台禁止进口大陆产品清单的相关产品的总出口量就高达数万吨,然而受被调查措施影响上述产品对台湾地区毫无出口。有些蔬菜出口企业的大蒜产品对全球出口额超亿美元,然而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措施存在《调查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三、最终调查结论
[编辑]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措施存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壁垒。
附: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产品按税则章别统计表
附
税则章别 | 中文章名 | 禁止进口大陆产品数量(单位:项) |
---|---|---|
1 | 活动物 | 18 |
2 | 肉及食用杂碎 | 241 |
3 |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 83 |
4 |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 46 |
5 | 其他动物产品 | 34 |
6 |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 124 |
7 |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 73 |
8 |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 66 |
9 |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 9 |
10 | 谷物 | 20 |
11 |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 34 |
12 |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 17 |
14 |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 2 |
15 |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 8 |
16 |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 103 |
17 | 糖及糖食 | 10 |
18 | 可可及可可制品 | 13 |
19 |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 46 |
20 |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 70 |
21 | 杂项食品 | 10 |
22 | 饮料、酒及醋 | 35 |
23 |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 10 |
24 |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 1 |
25 |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 8 |
29 | 有机化学品 | 23 |
30 | 药品 | 69 |
31 | 肥料 | 5 |
32 |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 3 |
35 |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 3 |
38 | 杂项化学产品 | 30 |
40 | 橡胶及其制品 | 15 |
44 | 木及木制品;木炭 | 3 |
48 |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 1 |
51 |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 15 |
52 | 棉花 | 131 |
54 |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 52 |
55 | 化学纤维短纤 | 112 |
56 |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6 |
58 |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 45 |
59 |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 2 |
60 |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 48 |
61 |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3 |
63 |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 3 |
68 |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 3 |
69 | 陶瓷产品 | 62 |
70 | 玻璃及其制品 | 16 |
71 |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 2 |
72 | 钢铁 | 337 |
73 | 钢铁制品 | 49 |
74 | 铜及其制品 | 23 |
76 | 铝及其制品 | 14 |
79 | 锌及其制品 | 1 |
81 |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 2 |
83 | 贱金属杂项制品 | 3 |
84 |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 23 |
85 |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 134 |
87 |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或电车道车辆除外 | 138 |
89 |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 18 |
90 |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28 |
93 |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 4 |
96 | 杂项制品 | 2 |
合计 | 2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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