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就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的最終結論
關於就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的最終結論 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54號 2023年12月15日於北京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附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以下簡稱《調查規則》)有關規定,商務部(以下簡稱調查機關)於2023年4月12日發布2023年第11號公告,決定就台灣地區制定並正在實施的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相關措施(以下簡稱被調查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調查機關就被調查措施是否構成《調查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貿易壁壘進行了調查,現作出最終調查結論如下:
一、調查程序
[編輯](一)申請人。
[編輯]2023年3月17日,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和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貿易壁壘調查申請,請求就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是依法註冊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其現有會員包括了食品土畜、五礦化工、紡織品領域的主要生產和出口企業,與被調查措施涉及產品的生產或供應有直接關係,符合《調查規則》第五條關於申請人資格的規定。
(二)申請人請求。
[編輯]申請人主張,台灣地區通過頒布規定和公開發布產品清單的形式,禁止進口大陸2455項產品(截至申請人申請立案時),對大陸產品進入台灣地區市場造成阻礙或限制。兩岸同為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成員,台灣地區對大陸實行貿易限制措施,不符合其在世貿組織規則下應當承擔的義務,構成貿易壁壘。
申請人請求調查機關就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立案調查,以維護相關產業和企業合法權益。
(三)立案公告。
[編輯]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調查規則》第五條關於申請人資格的規定,且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調查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要求的申請書內容及有關證據的規定。根據審查結果,調查機關於2023年4月12日發布2023年第11號公告,就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啟動貿易壁壘調查。
(四)通知利害關係方。
[編輯]根據《調查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於2023年4月12日通過中國常駐世貿組織代表團書面通知了「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1]駐世貿組織代表團」,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公開文本)的查詢方式。同日,調查機關將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並在商務部網站公開發布了立案公告。
(五)信息公開。
[編輯]立案當天,調查機關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公開了本調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公開文本,並將立案公告電子版登載在商務部網站。在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及公眾可通過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信息。
(六)利害關係方評論。
[編輯]調查期內,調查機關先後收到申請人及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及大陸有關企業關於被調查措施的基本情況、對相關產業行業的負面貿易影響、對本次調查的意見建議等書面評論意見。
(七)收集、核實相關事實。
[編輯]調查機關對申請書中提交的與被調查措施相關的事實材料進行了核實。同時,根據《調查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調查機關自主收集核實了與被調查措施有關的「法規」、涉及產品清單等信息。
(八)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及接收公眾評論意見。
[編輯]為保證本次調查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根據《調查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於2023年6月19日在商務部網站發布通知,邀請與本次調查相關的大陸企業、大陸商協會、台灣地區企業和商協會以及相關公眾和其他利害關係方基於自願自主原則,填答調查問卷和提交貿易壁壘調查評論意見表。在規定的期限內,調查機關共收到來自大陸企業、大陸商協會、台灣地區企業提交的共183份調查問卷答卷和20份公眾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充分考慮了調查問卷答卷和評論意見表中的相關內容。
(九)開展實地調查。
[編輯]為了解大陸企業和產業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的具體情況,調查機關在調查期間通過赴大陸對台貿易的主要省份進行實地調查、召開企業座談會、走訪大陸相關行業商協會等方式,了解被調查措施對大陸出口企業和相關產業的影響。
(十)發布延期公告。
[編輯]鑑於本案情況複雜,根據《調查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調查機關於2023年10月9日發布2023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3個月,即本案調查期限截止日期為2024年1月12日。
二、關於被調查措施構成貿易壁壘的認定
[編輯](一)調查查明的相關事實。
[編輯]1.台灣地區通過相關「法規」對大陸產品實行禁止進口制度。
[編輯]調查顯示,台灣地區主要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以下分別簡稱「條例」「辦法」「規定」)等「法規」[2]禁止進口大陸產品。
上述「條例」「辦法」和「規定」設立了一套總體上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制度,即必須滿足一定條件,並經許可或在其他個別例外情況下才允許進口大陸產品。禁止進口的大陸產品被列入了「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匯總表」[3]進行管理,並不定期更新。
(1)「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編輯]1992年7月31日,台灣地區「立法機構」頒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於1992年9月18日正式施行。該「條例」共六章96條,就「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進行規定。該「條例」最新修訂時間為2022年6月8日。
該「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只有經台灣地區主管部門許可,才可以從事台灣地區與大陸間貿易,否則不得開展兩岸之間的貿易。具體「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台灣地區主管部門制定並發布。
同時,該「條例」第86條還就違反上述要求規定了相應的罰則,即「違反第35條第3項規定從事貿易行為者,除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罰外,主管部門得停止其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2)「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編輯]1993年4月26日,台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依據「條例」第35條第3項的授權,頒布施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就台灣地區相關人員和機構從事兩岸貿易進行規定。該「辦法」最新修訂時間是2022年3月16日。
該「辦法」第4條第3項確認了兩岸之間開展貿易必須獲得許可的要求,或者依據相關規定免辦許可。「辦法」第7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得輸入台灣地區」,除非符合「辦法」第7條第1項下所列舉的十三個例外條件,包括第1項第1款「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該條款還授權台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依據上述規定公告大陸物品輸入的具體條件。對於已經准許進口的物品,「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因情勢變更或基於政策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停止進口該物品。
(3)「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
[編輯]台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還根據上述「辦法」發布了「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就具體實施大陸物品輸入管理進行規定。該「規定」目前可查詢到的最新修訂時間為2003年7月21日。
根據「規定」第1條要求,台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通過「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辦理相關貨物進口程序,將自大陸進口的貨物分為三類:①不准許進口:相關貨物列入「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匯總表」;②有條件准許進口:相關貨物列入「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匯總表」;及③准許進口:相關貨物列入「大陸物品准許輸入項目匯總表」。
2.台灣地區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數量龐大,且近年來呈現擴大趨勢。
[編輯]調查顯示,根據台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對外公布的「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匯總表」,本調查立案時台灣地區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數量為2455項,在調查期間又調整至2509項[4],廣泛涉及世界海關組織《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97個稅則章別中的61個,占稅則章別全部貨物的比例為20.03%。2509項中有1423項是台灣地區加入世貿組織後採取措施禁止進口的貨物。
從產品類別看,台灣地區禁止進口大陸2509項產品涵蓋農產品和工業品,其中涉及農產品1077項,占稅則章別農產品(第1至24章)和全部貨物的比例分別為36.45%和8.6%;涉及工業品1432項,占稅則章別工業品(第25至97章)和全部貨物的比例分別為14.96%和11.43%。上述禁止進口產品中包含大量民生必需品,如農產品項下的米麵油、新鮮水果、蔬菜、乳製品、雞蛋等,工業品項下的空調、冰箱等家用電器。
台灣地區與大陸均依據世界海關組織《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制定稅則號,其中台灣地區制定的「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匯總表」所列的「貨品號列」為11位編碼,大陸稅則號碼則為8位編碼。調查顯示,台灣地區與大陸稅則號的前6位編碼可直接對應,6位以後的編碼有所不同。調查機關結合前6位編碼和涉及產品的具體描述,確定了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的大陸對應產品,並據此統計了大陸相關產品出口數據。
3.台灣地區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具體實施程序不公開不透明,相關受影響企業缺乏參與機會和救濟渠道。
[編輯]一是禁止進口產品清單制定過程不透明,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台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應「定期檢討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並可以依據廠商建議開放項目」,但參與調查的企業表示未參與過該「檢討程序」,89%的參與調查企業表示甚至「不知道有檢討程序」。
二是相關企業表示無法對禁止進口產品清單提出評論意見,64%的參與調查企業表示「不了解如何對列入禁止進口產品清單提出評論意見」,34%的參與調查企業表示「在禁止進口產品清單生效前未被給予公開評論的機會」。
三是參與調查的企業表示不了解相關產品被列入禁止進口產品清單的具體理由。96%的參與調查企業表示「未被提前告知相關產品被列入禁止進口清單以及具體列入理由」,調查同時發現,台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也未針對每一項產品說明列入禁止進口清單的理由。
四是參與調查的絕大多數企業表示在禁止進口產品清單生效後,企業缺乏相關救濟渠道。
4.世貿組織秘書處報告多次對台灣地區相關措施表達關注,但其未修改措施也未完整履行通報義務。
[編輯]調查顯示,世貿組織分別於2006年、2010年、2014年、2018年、2023年對台灣地區進行5次貿易政策審議。在歷次審議中,世貿組織秘書處報告均注意到,台灣地區對大陸部分產品實施進口禁令。2023年9月,在最新發布的秘書處報告中提到「中國台北對兩岸直接進口商品有額外的禁止進口措施,該措施適用於2455項10位稅則號貨物,主要包括活動物及其產品、蔬菜、預製食品、運輸設備和紡織品」。
在5次審議發言中,大陸均就台灣地區歧視性措施表達關注,呼籲其全面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取消歧視性措施,以公平、開放、共贏的方式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但其並未修改相關措施。在2023年11月世貿組織第五次對台貿易政策審議中,大陸再次指出,台灣地區單方面禁止大陸輸入產品約2500項,這樣的做法違背市場經濟規律,涉嫌違反世貿組織相關規則,也必將損害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和台灣地區自身利益。
同時,根據世貿組織貨物貿易理事會2012年6月22日通過的《數量限制通報程序的決定》,成員應當向世貿組織完整通報2012年9月30日仍然生效的數量限制措施,並在此後每兩年向世貿組織進行完整通報。調查顯示,台灣地區曾於2022年9月30日向世貿組織通報實施並仍然生效的數量限制措施,具體涉及93項貨物,包括針對大陸的數量限制措施所涉及的22項貨物,其餘2000餘項貨物均未向世貿組織進行完整通報。
5.大陸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長期惠台讓利,台灣地區卻未實質減少對大陸的貿易限制。
[編輯]2010年6月,兩岸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ECFA項下大陸對台灣地區降稅產品539項、台灣地區對大陸降稅產品267項。大陸在ECFA項下對台灣地區降稅的早期收穫貨品清單自2011年1月1日實施,分兩年三階段於2013年1月1日起早收清單全部產品降為零關稅。
截至2022年底,據大陸海關統計,大陸累計進口享受ECFA關稅優惠貨物貨值8852.6億元人民幣(約合1345.3億美元),關稅減讓560.6億元人民幣(約合85.2億美元);據台灣地區海關統計,大陸累計出口享受ECFA關稅優惠貨物貨值7479.5億新台幣(約合251億美元),關稅減讓306.1億新台幣(約合9.7億美元)。從關稅減讓情況看,台灣地區獲益是大陸的約8.8倍。
調查機關注意到,大陸和台灣地區相關工商業界多次表示,希望台灣地區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措施,促進兩岸經貿交流正常化發展,更好惠及兩岸民生福祉。此外,參與調查的企業反映,被調查措施對台灣地區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包括導致台灣地區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明顯偏高,造成台灣地區市場同類產品出現供應短缺或不足,影響兩岸產業鏈和供應鏈發展。如果台灣地區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措施,可豐富台灣地區企業和民眾對更多質優價廉供應來源的選擇,降低台灣地區企業生產成本和民眾生活成本,減少台灣地區對其他供應鏈或單一供應鏈的依賴等。參與本次調查的企業和商協會呼籲台灣地區儘快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措施。
(二)關於被調查措施是否存在《調查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
[編輯]根據《調查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調查機關對被調查措施是否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大陸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進行了調查,具體如下:
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條規定的相關義務。
[編輯]《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條規定:
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調查機關注意到,非歧視原則是世貿組織的核心原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條禁止歧視來自不同成員的同類產品,以確保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在將產品出口到其他成員時,都應該被平等對待,並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
調查顯示,根據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大陸產品原則上可以自由出口台灣地區市場。然而,台灣地區針對大陸的禁止進口制度卻原則上禁止進口所有來自大陸的產品,大陸產品只有在例外情況下(包括獲得許可後)才可以出口至台灣地區。因此,受被調查措施影響,台灣地區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的「產品出口機會」並沒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來自大陸的同類產品。
2.《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1條規定的相關義務。
[編輯]《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1條規定:
任何締約方不得對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產品的進口或向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出口或銷售供出口的產品設立或維持除關稅、國內稅或其他費用外的禁止或限制,無論此類禁止或限制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
調查機關注意到,《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1條總體上禁止除了關稅、國內稅和其他費用之外的,對任何產品的進口或出口實施的「限制」和「禁止」,要求世貿組織成員避免實施數量限制,並且不應當無正當、具體理由阻止任何成員的任何產品進入其市場。
調查顯示,台灣地區通過頒布施行「條例」「辦法」「規定」等,設立了一套針對大陸產品的禁止進口制度。該制度原則上禁止進口所有來自大陸的產品,只有在個別例外情況下,或經許可後才允許進口。台灣地區還以維持並不定期更新相關「匯總表」的方式具體實施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制度。台灣地區針對大陸產品設立並維持的禁止進口制度構成「除關稅、國內稅或其他稅費外的禁止或限制」,並且在事實上禁止了大陸部分產品出口至台灣地區。
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規定的相關義務。
[編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第一條規定,
本協議的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規定:
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作為ECFA的締約方,台灣地區應通過各種政策和行動確保ECFA的目標獲得實現,同時基於ECFA第二條作出的明確承諾,雙方應當承擔「逐步減少或消除」貨物貿易壁壘的義務。儘管在履行該義務時,需「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但雙方不應在ECFA生效後,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增加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調查顯示,ECFA生效後,台灣地區不僅未逐步減少對大陸的禁止進口產品數量,還在不斷擴大禁止進口產品範圍。僅在本次調查期間,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數量就由調查立案時的2455項增加至2460項,後又調整至2509項。台灣地區自ECFA生效以來,不僅未能逐步減少或消除對大陸的貿易限制,反而不斷增加禁止進口大陸產品數量,未能履行ECFA第二條規定的「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義務,對ECFA目標的實現造成了嚴重影響。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被調查措施存在《調查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
(三)關於被調查措施是否存在《調查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情形。
[編輯]根據《調查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調查機關就被調查措施是否對大陸產品進入台灣地區市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以及對大陸產品在台灣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進行了調查,具體如下:
1.被調查措施對大陸的總體影響。
[編輯](1)被調查措施對大陸產品進入台灣地區市場造成阻礙或者限制。
[編輯]被調查措施直接導致2509項大陸產品被禁止進口到台灣地區,據台灣地區海關統計,2022年台灣地區自全球進口相關產品約279.5億美元,據大陸海關統計,大陸同期對全球出口相關產品約3681.1億美元。
調查顯示,大陸相關產品出口競爭力具有較強優勢,被調查措施涉及產品中,有80餘項農產品大陸出口額在全球占比高於20%,有70餘項工業品大陸出口額在全球占比高於50%。同時,鑑於兩岸距離相近,交通運輸便利,大陸相關產品可以更好滿足台灣地區市場需求。但是由於台灣地區長期單方面採取貿易限制措施,導致大陸相關產品無法對台灣地區出口。
調查顯示,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的大陸企業中,七成以上企業表示有能力也有意願對台灣地區出口,但被調查措施對其經營的相關產品進入台灣地區市場造成了阻礙或者限制。大陸相關商協會在答卷中表示,受被調查措施影響,大陸相關產品無法進入台灣地區市場,相關產品的市場份額被來自其他地區的同類產品替代。根據台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在過去20年間,台灣地區自其他地區進口相關產品的金額從約48億美元增至約280億美元。其中,農產品從約8億美元增至約90億美元,增長約11倍,工業品從約40億美元增至約190億美元,增長約4.8倍。
調查顯示,兩岸先後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兩岸貿易額從2002年的446.7億美元增至2022年的3196.8億美元,增長616%。然而,兩岸間的貿易往來極度不平衡,大陸對台灣地區的貿易逆差由2002年的314.9億美元擴大至2022年的1565億美元,增長397%。被調查措施是造成兩岸間貿易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2)被調查措施對大陸產品在台灣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損害。
[編輯]調查顯示,被調查措施減少了大陸相關產品參與台灣地區市場競爭的機會,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的大陸企業中,近六成企業表示被調查措施對其產品在台灣地區的市場競爭力造成損害。
在產能利用率方面,約四分之一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的大陸企業表示,被調查措施導致其產能利用率下降或未能得到有效釋放。所有參與調查的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的大陸企業均認為,如果沒有被調查措施的限制,其經營的相關產品的產能利用率將得到提升。其中,八成企業表示預計提升的幅度為5%左右,近兩成企業表示預計提升的幅度為5%至10%。
在市場份額方面,半數以上參與調查的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的大陸企業表示,其相關產品在台灣地區的市場占有率的潛在損失較大。部分企業表示在不受被調查措施限制的情況下,其生產或銷售的相關產品在台灣地區的市場份額占比預計能達到5%至20%之間。
在營業收入方面,半數以上參與調查的受影響大陸企業表示其營業收入會受到潛在損失,部分企業表示,如果沒有被調查措施的限制,其預期的總營業額與2022年實際營業額相比預計將增長10%至20%。值得注意的是,參與調查的大陸企業中,近八成企業為2022年總營業額在4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企業,在此總營業額基數下,僅參與調查的受影響大陸企業潛在受損金額每年至少為數億元人民幣。
(3)被調查措施對兩岸產業鏈供應鏈交流合作造成影響。
[編輯]調查顯示,被調查措施導致大陸與台灣地區企業在相關產業領域的技術交流、投融資等方面受到直接影響。參與調查的大陸商協會指出,大陸地區眾多企業,特別是在大陸經營的台灣地區企業,了解台灣地區的市場需求和消費者喜好,原本能為台灣地區提供更多的優質大陸產品,卻囿於台灣地區的限制措施無法從事正常的對台貿易,影響了兩岸企業的合作與共同發展。八成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的大陸企業表示,被調查措施破壞了兩岸業已存在的穩定產業鏈和供應鏈,阻礙了兩岸產業鏈和供應鏈的進一步交流與合作。參與調查的台灣地區企業也期望通過取消被調查措施,增進兩岸產業鏈和供應鏈交流與合作。
2.被調查措施對大陸主要產業和出口產品的影響。
[編輯](1)農產品領域。
[編輯]台灣地區最新公布的禁止進口產品清單中涉及農產品1077項,據台灣地區海關統計,2022年台灣地區自全球進口相關農產品約89.6億美元,據大陸海關統計,大陸同期對全球出口相關農產品約448.9億美元。受影響的農產品主要是水果、蔬菜等。
在水果產品方面,受被調查措施影響,大陸的鮮蘋果、鮮葡萄、鮮柑橘、鮮梨等具有較強出口競爭力且台灣地區有消費需求的水果產品,無法進入台灣地區市場。以鮮蘋果為例,2022年,台灣地區自日本、新西蘭、美國、智利進口鮮蘋果金額約為2.5億美元,大陸同期鮮蘋果出口總額約為10.4億美元,據大陸相關行業協會測算,僅鮮蘋果一項產品,受被調查措施影響喪失的潛在出口額約6000萬美元,協會相關會員企業的所有水果產品因被調查措施喪失的潛在出口額至少達1.7億美元。
在蔬菜產品方面,受被調查措施影響,大蒜、蘑菇、木耳等大陸具有較強出口競爭力的蔬菜產品無法進入台灣市場。大陸相關行業協會表示,台灣地區對上述產品進口需求大,與目前主要出口東南亞地區相比,大陸蔬菜產品出口到台灣地區無論從距離上還是交通便捷性等方面都更具有優勢。以大蒜為例,2022年台灣地區進口涉案產品項下的大蒜產品金額約2000萬美元,大陸同期對全球出口同類產品約24億美元。此外,大陸出口的干木耳、干香菇等食用菌分別約占全球出口份額的95.3%和98.4%,全球競爭力強卻無法對台灣地區出口。由於目前大陸主要出口的蔬菜品類均被台灣地區列入禁止進口產品清單,據大陸相關行業協會測算,大陸蔬菜產品因被調查措施每年喪失的潛在出口額約25億美元。
(2)工業品領域。
[編輯]台灣地區最新公布的禁止進口產品清單中涉及工業品1432項,據台灣地區海關統計,2022年台灣地區自全球進口相關工業品約189.9億美元,據大陸海關統計,大陸同期對全球出口相關工業品約3232.2億美元。主要受影響產品包括五礦化工產品、機電產品、紡織品和醫藥保健品。
在五礦化工產品方面,2022年台灣地區從全球進口五礦化工類產品總額為1547.83億美元,從大陸進口五礦化工類產品為159.09億美元,占比僅為10%;大陸進口台灣地區五礦化工類產品總額為238.92億美元,大陸逆差為79.83億美元。2022年台灣地區從全球進口的涉案產品項下的五礦化工產品金額為96.47億美元,其中礦產品1.91億美元,化工產品44.48億美元,建材類產品50.08億美元,但受限於被調查措施,大陸相關產品無法對台灣地區出口。如硅晶圓等半導體相關材料,2022年台灣地區自全球進口「硅晶圓,直徑12英寸及以上者」約為21.3億美元,台灣地區對其他來源地執行零關稅措施,但對大陸同類產品實行禁止進口。如大陸陶瓷磚產品品質高,種類多,價格具備競爭優勢,大陸陶瓷磚2022年的出口額為49.62億美元,台灣地區每年進口建陶產品1.4億美元,大陸產品完全可以滿足台灣地區的市場需求,據大陸相關行業協會測算,該產品因被調查措施喪失的潛在出口金額超過2000萬美元。如鋼鐵及其製品,2022年台灣地區進口涉案產品項下的鋼鐵產品金額約11.6億美元,大陸同期對應產品出口額約407.7億美元。如銅、鋁及其製品,2022年台灣地區進口涉案產品項下的銅鋁產品金額約6.8億美元,大陸同期對應產品出口額約123.6億美元。農藥和橡膠製品等石化產品也受到一定影響,2022年大陸「其他除草劑」產品對全球出口量約73萬噸,出口金額約41億美元,但受限於被調查措施無法對台灣地區出口。
在機電產品方面,2022年大陸機電產品對台灣地區出口額為555.35億美元,自台灣地區進口額為2114.2億美元,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順差達1558.85億美元,是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順差的最大來源。被調查措施禁止多項民用、工業用機電產品進入台灣地區市場。如光伏產品方面,大陸企業是全球光伏產品的主要生產商和供應商,「其他光伏電池(組件)」和「太陽電池(電池片)」兩項主要產品2022年對全球出口額分別約412億美元和37億美元,占全球出口份額六成以上,具備充分的出口競爭力。如冰箱、空調、熱水器等家電產品,2022年台灣地區進口涉案產品項下的家電產品金額約2億美元,大陸同期出口對應產品金額約157億美元。如汽車產品,2022年台灣地區進口涉案產品項下的汽車產品金額約71.8億美元,而大陸同期對應產品出口額約563.5億美元。特別是在新能源汽車方面,大陸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與綜合競爭力位於全球前列,完全能夠滿足台灣地區市場需求。
在紡織品方面,2022年台灣地區自全球進口涉案產品項下的紡織服裝產品金額約3.22億美元,大陸同期相關產品出口額約445.2億美元。如化纖產品中的「聚酯加工絲紗,非供零售用者」,2022年台灣地區進口該產品金額約3760.4萬美元,大陸同期對應產品的出口額約25.1億美元,具備充分的出口潛力,但台灣地區卻禁止從大陸進口該類產品。據大陸相關行業協會測算,如果台灣地區放開針對大陸紡織服裝類產品的進口限制,預計大陸對台灣地區紡織服裝產品有望增加1至2億美元出口額。
在醫藥保健品方面,主要受影響產品包括人類醫藥用疫苗、激素類藥品、檢測試劑和醫用敷料產品等。以醫用敷料產品為例,大陸醫用敷料出口產品占全球出口份額的55%左右,據大陸相關行業協會反映,隨着台灣地區老齡化護理需求增加、醫療跨領域技術整合水平提高,醫用敷料市場呈現穩定增長趨勢。大陸的醫療敷料產品能夠滿足台灣地區醫療發展需求,但受限於被調查措施無法對台灣地區出口。
3.被調查措施對大陸相關企業的影響。
[編輯]大陸相關企業在答卷中反映了其受被調查措施影響的具體情況。在工業領域,有些汽車玻璃生產企業生產技術領先,銷量和全球市場占有率均位居全球前列,但受限於被調查措施無法對台灣地區出口。有些光伏生產企業擁有垂直一體化產業鏈的先進技術,相關產品曾經出口過台灣地區,然而被禁止後無法再出口,市場份額被來自其他地區的同類產品替代。有些家電生產企業表示,台灣地區僅允許進口大陸家電散件產品,進入到台灣地區後需要在當地組裝,增加了產品故障的風險,對企業的生產、銷售和服務成本造成負擔。有些醫療檢測試劑生產企業,其產品遠銷亞洲、歐洲、南美等地,但限於被調查措施無法對台灣地區出口。有些紡織品生產企業出口額占其營業額60%以上,然而向台灣地區出口額占總營業額的5%以下。在農業領域,有些水果出口企業的蘆柑、茂谷柑和橙子等產品遠銷歐美,其中被列入台禁止進口大陸產品清單的相關產品的總出口量就高達數萬噸,然而受被調查措施影響上述產品對台灣地區毫無出口。有些蔬菜出口企業的大蒜產品對全球出口額超億美元,然而無法對台灣地區出口。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被調查措施存在《調查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情形。
三、最終調查結論
[編輯]根據上述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認定,被調查措施存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構成貿易壁壘。
附:台灣地區禁止進口大陸產品按稅則章別統計表
附
稅則章別 | 中文章名 | 禁止進口大陸產品數量(單位:項) |
---|---|---|
1 | 活動物 | 18 |
2 | 肉及食用雜碎 | 241 |
3 | 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 83 |
4 |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動物產品 | 46 |
5 | 其他動物產品 | 34 |
6 | 活樹及其他活植物;鱗莖、根及類似品;插花及裝飾用簇葉 | 124 |
7 | 食用蔬菜、根及塊莖 | 73 |
8 | 食用水果及堅果;柑橘屬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 66 |
9 | 咖啡、茶、馬黛茶及調味香料 | 9 |
10 | 穀物 | 20 |
11 | 制粉工業產品;麥芽;澱粉;菊粉;麵筋 | 34 |
12 | 含油子仁及果實;雜項子仁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稻草、秸稈及飼料 | 17 |
14 | 編結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 | 2 |
15 | 動、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產品;精製的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 8 |
16 | 肉、魚、甲殼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以及昆蟲的製品 | 103 |
17 | 糖及糖食 | 10 |
18 | 可可及可可製品 | 13 |
19 | 穀物、糧食粉、澱粉或乳的製品;糕餅點心 | 46 |
20 | 蔬菜、水果、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製品 | 70 |
21 | 雜項食品 | 10 |
22 | 飲料、酒及醋 | 35 |
23 | 食品工業的殘渣及廢料;配製的動物飼料 | 10 |
24 | 煙草及煙草代用品的製品;非經燃燒吸用的產品,不論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體攝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產品 | 1 |
25 | 鹽;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 8 |
29 | 有機化學品 | 23 |
30 | 藥品 | 69 |
31 | 肥料 | 5 |
32 |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顏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類似膠粘劑;墨水、油墨 | 3 |
35 | 蛋白類物質;改性澱粉;膠;酶 | 3 |
38 | 雜項化學產品 | 30 |
40 | 橡膠及其製品 | 15 |
44 | 木及木製品;木炭 | 3 |
48 | 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製品 | 1 |
51 | 羊毛、動物細毛或粗毛;馬毛紗線及其機織物 | 15 |
52 | 棉花 | 131 |
54 | 化學纖維長絲;化學纖維紡織材料制扁條及類似品 | 52 |
55 | 化學纖維短纖 | 112 |
56 | 絮胎、氈呢及無紡織物;特種紗線;線、繩、索、纜及其製品 | 6 |
58 | 特種機織物;簇絨織物;花邊;裝飾毯;裝飾帶;刺繡品 | 45 |
59 | 浸漬、塗布、包覆或層壓的紡織物;工業用紡織製品 | 2 |
60 | 針織物及鈎編織物 | 48 |
61 | 針織或鈎編的服裝及衣着附件 | 3 |
63 | 其他紡織製成品;成套物品;舊衣着及舊紡織品;碎織物 | 3 |
68 |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雲母及類似材料的製品 | 3 |
69 | 陶瓷產品 | 62 |
70 | 玻璃及其製品 | 16 |
71 | 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貴金屬、包貴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硬幣 | 2 |
72 | 鋼鐵 | 337 |
73 | 鋼鐵製品 | 49 |
74 | 銅及其製品 | 23 |
76 | 鋁及其製品 | 14 |
79 | 鋅及其製品 | 1 |
81 | 其他賤金屬、金屬陶瓷及其製品 | 2 |
83 | 賤金屬雜項製品 | 3 |
84 | 核反應堆、鍋爐、機器、機械器具及其零件 | 23 |
85 | 電機、電氣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製和重放設備及其零件、附件 | 134 |
87 | 車輛及其零件、附件,但鐵道或電車道車輛除外 | 138 |
89 | 船舶及浮動結構體 | 18 |
90 |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驗、醫療或外科用儀器及設備、精密儀器及設備;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 28 |
93 | 武器、彈藥及其零件、附件 | 4 |
96 | 雜項製品 | 2 |
合計 | 2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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